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7-7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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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参见本准则第五十条)
质量管理领导层示例
本示例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领导层框架提供参考,并不强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示例设计其质量管理领导层框架。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所及其业务的具体情况设计适合本所的质量管理领导框架,以明确责任,并确保其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在本示例框架下,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领导层包括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职业道德主管合伙人、独立性主管合伙人、各业务条线的主管合伙人、监控和整改主管合伙人等角色。如无特别说明,本示例中的各个角色包括在该角色授权下承担相关责任的人员。
一、主要负责人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下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1.提名或委任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领导层的其他成员,保障其具备充分的时间、资源、胜任能力和权限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评价和问责;
2.建立并有效运行以质量为导向的合伙人管理机制;
3.合理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全所范围内有效运行;
4.通过审核与监控和整改程序相关的报告等方式,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评价,并定期评价相关人员的业绩,落实问责和整改措施;
5.领导并决定对质量管理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
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具体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完善并有效运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持续满足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监管要求;
2.全面参与业务质量管理决策,形成工作记录;
3.对监控和整改程序的运行提供督导,就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4.就与重大风险相关的事项提供咨询;
5.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履行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的职责,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类似职位的成员可以参照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承担领导责任。
三、职业道德主管合伙人
职业道德主管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具体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与职业道德有关的事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与职业道德相关的工作计划以及与该计划相关的年度绩效目标,并对职业道德计划的所有方面承担明确的责任;
2.根据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建立、完善并有效运行与职业道德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与违反职业道德后果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持续满足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3.计划和组织针对全体合伙人、执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以增强这些人员对职业道德和职业价值观的认识和理解;
4.建立专门的渠道,供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人员就职业道德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和报告职业道德相关事项和情况,并对这些咨询和报告保密;
5.建立与解决具体职业道德问题相关的流程,确保能够恰当应对所有已识别出的职业道德问题;
6.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所有与职业道德相关的重大事项;
7.获取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人员就其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的确认,包括已阅读并了解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以及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情况等;
8.至少每年一次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与职业道德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事件和结果,以及后续计划;
9.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职业道德管理职责。
四、独立性主管合伙人
独立性主管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具体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独立性有关的事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统筹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与独立性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设计、实施、运行、监督与维护与独立性相关的监控程序;
2.建立和完善与独立性相关的咨询机制,保证提供咨询的人员具备适当的时间、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客观性、权威性和判断能力;
3.建立和维护相关信息系统,以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禁止投资清单、受限制实体清单、关键审计合伙人执业年限清单等信息,并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以确保这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4.指导、监督和复核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相关政策和程序的运行情况;
5.就独立性相关事务开展监控活动;
6.至少每年一次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与独立性相关的重大事项,如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独立性监控活动的结果、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即将实施的独立性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变化情况、就违反独立性情况作出的处分等;
7.及时识别法律法规、职业准则、监管机构对适用的独立性要求作出的修订,并考虑是否更新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流程。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的实际需要,将职业道德主管合伙人和独立性主管合伙人的职责进行合并。
五、各业务条线的主管合伙人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业务的实际情况和质量管理的需要划分业务条线,例如,可以根据业务的性质,客户所处行业或地区等划分业务条线。各业务条线的主管合伙人负责所主管业务的总体质量,并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本业务条线相关计划,包括资源的需求、获取和分配计划,并合理地获取和分配资源;
2.督导项目合伙人有效执行质量管理体系中的政策和程序,并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3.委派或授权他人委派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时间与良好诚信记录的项目合伙人执行业务;
4.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规定参与本业务条线中有关业务质量的重大事项的讨论以及意见分歧的解决,发表意见并形成工作记录;
5.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业务条线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履行业务条线主管合伙人职责,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类似职位的成员需要参照业务条线主管合伙人承担领导责任。
六、监控和整改主管合伙人
监控和整改主管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监控和整改”要素的运行承担责任,包括下列职责:
1.领导与监控和整改相关的政策和程序的设计、实施和运行,并提供适当督导;
2.领导业务检查和其他监控活动的设计、实施和运行工作,并提供适当督导;
3.就业务检查和其他监控活动的结果与主要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及时沟通;
4.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监控和整改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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