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务院发文明确教育惩戒权,专家:这是一把高悬的剑

中央、国务院发文明确教育惩戒权,专家:这是一把高悬的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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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意见》提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惩处对教师的侮辱、诽谤、恶意炒作等言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和教育部门要支持教师维护合法权益。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告诉九派新闻,严格来说,教育惩戒权不是谁赋予的,而是教师这个工作所必需的。从古至今,不管是中国教师还是西方教师,都拥有惩戒权力,否则无法完成本职工作。有人认为教育惩戒权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学校赋予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关于教育惩戒权,储朝晖作了一个比喻:“这就好比车辆的刹车一样。教育惩戒权是对学生的一种控制,当学生不能自我控制时,教师通过惩戒,用外力来引导学生。如果没有刹车,就不知道车会开到什么地方去,速度、方向都无法控制。”

在储朝晖看来,教育惩戒权是一把悬着的剑,对学生有威慑的作用,却不一定要用这把剑去刺谁。这把剑只要悬起来,就相当于在使用,并不一定要用剑去刺伤某个学生。不能把教育惩戒权的使用理解为,只有当其真的惩戒某个学生时才算使用。在教育实践中普及惩戒权,让教师能够自主使用惩戒权,这就是在发挥惩戒权的作用。

谈及教育惩戒权和体罚的界限,储朝晖表示:“惩戒的目的是教育,非教育目的的行为则不在惩戒范围内。要根据老师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来使用惩戒权,不同的老师有不同的教育智慧,其把握的度也是不同的,如果能使用其他方式解决学生的问题,何必要使用惩戒呢?”

事实上,从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就明确规定了惩戒实施的细则和界限。《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八类不当教育行为: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储朝晖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发布意见,重新明确教育惩戒权,是希望在社会上形成更普遍的共识,让学校和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担负起自己的教育责任,让家长和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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