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董云虎,被判无期徒刑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董云虎,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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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董云虎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董云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董云虎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3年,被告人董云虎利用担任中央外宣办七局局长,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上海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上海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土地出让、企业经营和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8亿余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云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董云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3年7月12日消息,董云虎被查;2023年12月12日消息,董云虎被“双开”。

经查,董云虎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违背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部署要求,将政协委员资格等私相授受,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大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廉洁底线失守,长期占有公物,由他人支付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搞权色交易;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贪婪无度,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融资贷款、土地出让、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董云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董云虎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二十大代表、上海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据公开简历,董云虎生于1962年12月,曾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

2015年,董云虎任上海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2018年任上海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23年1月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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