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婚假规定》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提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草案》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完善职工婚假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休婚假的权利,落实职工婚假及其待遇。职工休婚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护理假、夫妻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等假期待遇相衔接、相协调。
职工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内休婚假的,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同意,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职工也可采取弹性休假方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一次性休婚假,也可以分段休婚假。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主任王仁元在《关于的说明》中介绍,目前浙江省执行的婚假规定是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该文件明确婚假为1至3天。而从全国来看,24个省已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延长婚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明显增加,浙江省人口的通婚圈增大,跨市、跨省婚嫁的比例分别约占1/6和1/9,目前执行的国家3天婚假天数难以满足婚检、登记、办婚宴、路程往返、蜜月旅行等需求。通过延长婚假,让新婚夫妇有更多时间适应和感受新生活、增进感情交流,有助提振婚育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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