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一公司项目发生高坠事故致1人死亡:事故原因查明,多人被建议行政处罚

攀枝花一公司项目发生高坠事故致1人死亡:事故原因查明,多人被建议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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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四川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攀枝花市凌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 .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5月8日8时40分许,攀枝花市凌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施工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19.29万元。

事故现场 图据事故调查报告

据悉,该事故项目建设单位是攀枝花市凌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劳务分包方是彬邺凡公司。项目总投资90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攀枝花钒钛高新区的泓兵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在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局备案。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为,死者本人安全意识淡薄,未认真辨识自身所处位置的安全风险,对现场高处坠落风险疏于防范,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解开安全带卡扣冒险作业,踩穿彩钢瓦坠落至一楼地面,导致死亡。间接原因为彬邺凡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丰大公司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事件回顾:

工人在顶棚作业时从高空坠落

经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5月8日7时30分许,在“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1987.2kWp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现场的四川彬邺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杨某某组织当班作业人员召开班前会,对当班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提醒。7时40分许,当班作业人员整理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由彬邺凡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现场安全员杨某某安排当天工作内容,随后彬邺凡公司现场带班班长王某某带领工人韦某桔、韦某明到光伏项目施工现场的回转窑车间顶棚彩钢瓦屋面进行水槽安装作业。

8时40分许,王某某、韦某明和韦某桔在回转窑车间顶棚彩钢瓦屋面进行水槽安装作业,韦某桔在去拿水槽途中,为了方便活动将安全带卡扣取掉,踩穿旧彩钢瓦坠落至一楼地面。王某某和韦某明听到有人呼喊“有人掉下来了”,转身寻找没见到韦某桔,便迅速赶往地面。二人到达地面看到韦某桔面部朝下趴在地面,韦某明便上前抱住韦某桔头部大声呼喊求救,彬邺凡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此时也赶到现场,拨打120。

9时20分许,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对韦某桔进行检查后,由李某某跟随救护车将韦某桔送往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抢救。10时53分,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宣布韦某桔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查明:

死者冒险作业

两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等不到位

事故发生后,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负责人和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救援工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工会等有关部门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钒钛高新区纪检监察组派员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韦某桔本人安全意识淡薄,未认真辨识自身所处位置的安全风险,对现场高处坠落风险疏于防范,在回转窑车间顶棚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解开安全带卡扣冒险作业,踩穿彩钢瓦坠落至一楼地面,导致死亡。

事故间接原因:彬邺凡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丰大公司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根据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定,攀枝花市凌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8”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显示,彬邺凡公司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丰大公司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凌跃公司在承包合同责任履行上不到位,其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议警示约谈。

调查组对事故的多名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建议。其中,李某某,彬邺凡公司法人,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杨某某,彬邺凡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韩某某,丰大电气公司总经理,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俞某某,凌跃公司法人,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王某某、韦某明,彬邺凡公司职工,和死者韦某桔一起进行施工作业,未起到互保对子作用,建议由彬邺凡公司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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