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女孩被老师打破头骨案庭审:被告当庭翻供,是否故意伤害成辩论焦点

长沙女孩被老师打破头骨案庭审:被告当庭翻供,是否故意伤害成辩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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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女孩被老师打破头骨案于8月16日上午开庭审理,九派新闻从参与庭审人士处获悉,被告当庭多次表示悔罪,但不认可此前公安机关的指证内容,当庭推翻了此前的三次供述。庭审中,被告是否故意伤害他人成为辩论焦点。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门口。图/九派新闻黄家樑

经过长达8小时的庭审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或另行开庭审理。

【1】被告当庭翻供,是否“故意”成焦点

去年9月7日,湖南长沙市岳麓区的郭女士在社交媒体发文称,自己家的9岁孩子小丽在博才梅溪湖小学上学期间,遭到学校男老师残忍打伤,学校和老师在没有带孩子检查的情况下就进行了缝合。

郭女士称,事发两小时后,涉事老师将孩子带到医务室包扎未见效,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后才告知家长。“孩子头部被钢化玻璃戳进去5cm左右。”郭女士表示,自己知道情况时,孩子已在医院准备缝合伤口,后来进行了开颅手术,经过5个小时手术才将被打碎的头骨和异物取出。

7日下午,当地教育局通报称,已对该校党总支书记和涉事教师宋某明作出停职处理。

随后,长沙市岳麓公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教师宋某明在组织课后服务时致一名学生额部受伤。宋某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8月16日10时许,湖南省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宋某明故意伤害学生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人要求赔偿一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应当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小丽的父母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多名参与庭审的人士说,当天庭审过程相对平稳,原告母亲在说到孩子伤情时情绪失控,与旁听席的宋某明的某位家属突发了短暂争吵,法官多次击锤维持庭审秩序。

在举证质证环节,被告宋某明对公诉机关的指证内容表示不认可,并当庭推翻了此前的三次供述。

公诉机关表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明是长沙博才梅溪湖小学在编教师,负责2003班的课后服务。

去年9月6日16时许,宋某明来到长沙市博才梅溪湖学校南校区宏利楼一楼四年级2003班教室,发现教室内30余名学生一直在吵闹,经宋某明提醒后部分学生仍未改正。其中,一名学生因为玩娃娃玩具被宋某明没收,一直央求宋某明返还。

宋某明持教鞭要求该同学返回座位,但该同学返回座位后仍与宋某明进行理论。加上其他学生吵闹,宋某明持教鞭在讲台上敲了几下后便走出了教室。

不久后,宋某明返回教室将讲台上的桌子掀翻以震慑学生。随后,宋某明将教室内放置的一白色硬塑料三角形教学尺子折断后,用力将半截尺子砸向前述玩娃娃的同学所在方位。尺子最终砸到坐在前排的刘某某的额头,导致其当场流血不止。宋某明立即将刘某某送到校医处进行处理。因伤势严重,小丽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宋某明辩称,当时是想要震慑吵闹的学生,拿出三角尺掰断后,佯装扔往学生方向,后由于尺子碰到一学生课桌的桌面,失手丢了出去砸伤小丽,并非故意。

随后公诉方和被告围绕是否“故意”展开法庭辩论。公诉方曾多次提醒,被告宋某明当庭的举证与此前三次做笔录时不符,如推翻此前供述,则不予认定自首情节,从而刑罚加重。

审判长两次问询被告,是否推翻此前口供,宋某明均表明此前口供不实。

中途,被告律师与被告人就最终供述产生意见分歧,他曾两次举手申请发言,表明开庭时被告已表明,此前公安机关做的三次口供属实。

【2】被告在庭审中多次悔罪道歉

在法官最后一次,即第三次确认问询中,宋某明沉默了近半分钟,最终表示,供述以当庭为准。

他辩称,自己当天已经上了7节课,情绪极其不好,并且患有乙肝,是带病上班,当时目的是为使学生们安静,自己得以休息,从而佯装向学生砸三角尺。此前做口供时因劳累导致情绪差,才说出与本意不同的内容。

公诉方则表示,被告进入教室后,推翻了讲台上的课桌,连掰2次把硬塑料三角尺掰断,最后砸向学生,这是一个连贯性的过程。结合证物证据,共17名人证包括13名学生、4名老师的口供证据,以及被告人此前的口供内容,均能一一连贯对应。此外也能表明被告人当时处于失控状态,并清楚地了解自己做出砸人行为的后果。

而公安机关分别在2023年9月7日做的两次笔录,在2023年9月15日做的一次笔录,每次问询过程,都给了被告好几个小时的休息时间,有视频、录音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并非处于疲惫、劳累状态。

庭审中,原告曾多次提出申请,要求再次检查教室内的三个摄像头不能有效录取视频的原因,以及其中是否有人为因素介入。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全校其他摄像头均有录到当时的视频内容,但仅有事发教室内的摄像头无法正常使用,“这实在让人感觉蹊跷。”

公诉方表示,在举证质证环节,公安机关查明,教室内共三个摄像头,其中两个为家长出钱购买,一个为学校购买,但事发时,由于学校购买的摄像头损坏,另两个摄像头内存已满,故没有录到对本案有效的视频证据。

审判长听取了原告的申请,要求在庭审后,公诉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对学校的摄像头再次进行检查核实。

宋某明在庭审中曾多次表达了自己对于原告以及原告家属的歉意。他称自己在过去一年一直处于后悔当中,每每想到小丽头部的伤口都会落泪。

在庭审现场,宋某明上身穿短袖和蓝色背心,下身穿灰色短裤和拖鞋。他被审判长传唤进庭审,从门口走到被告人座位的途中,始终偏过头来,注视着旁听席中他的父母,直到其落座。

【3】法院休庭,被害人父母要求严惩

原告的监护人在举证质证环节,曾申请让9岁的原告小丽出席庭审,他们表示这是评估过女儿的状态与询问过她的意见后做出的申请。

审判长与公诉机关认为,举证中,证据已经足够,且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避免二次伤害,不予支持让小丽出席庭审。

庭审最后,公诉机关陈述意见,建议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被告人宋某明的刑事责任,宋某明为教职员工,负有特殊责任,再次强调他“知道后果还去做”,是主观做出的伤害他人的行为,且被告人在庭审上当庭翻供,不予认定自首情节。

要求从重处罚被告人,判处6年以上,8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不能再从事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和教育相关工作。

被告律师辩护,建议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罚。被告宋某明在最后陈述时称,发生这件事是他始终不愿看到的,他感到自责,不接受以故意伤害罪判罚。“一直以身为一个教师而自豪”宋某明说,跟学生关系也一直很好,他愿意为小丽做出任何在能力范围内的补偿,也希望在民事诉讼方面与原告方达成部分调解。

原告人小丽的父母均在庭审上表示,不接受任何调解,诉求是要求严惩被告,“再多钱也换不回女儿的人生。”

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表示择期宣判或另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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