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高手”被假警察“黑吃黑”抢劫300万元,主犯潜逃6年后落网被判无期徒刑

“洗钱高手”被假警察“黑吃黑”抢劫300万元,主犯潜逃6年后落网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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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0日,家住福建省安溪县的王某清伙同安溪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时任辅警郑某彬及黄某甲等人,精心谋划,冒充警察抢劫他人带来交易的300万元现金,王某清分得110万元赃款。其他作案人员陆续被警方抓获并被判刑,但主犯王某清却逍遥法外。2023年1月11日,躲藏6年多的王某清落入法网。2023年11月24日,王某清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无期徒刑。

抢劫不能实现发财梦还得坐牢。

假警察导演“黑吃黑”

2016年3月初的一天,福建厦门人黄某火对外宣称能帮人“洗钱”并能以最快的速度提供大笔现金,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让黄某火想不到的是,此消息一经发布,郑某彬等人盯上了他。

2016年3月10日左右,家住安溪县的王某清、郑某彬、胡某贵三人预谋,计划通过“黑吃黑”的方式把黄某火的钱骗过来。

郑某彬的身份较为特殊,他从2012年2月开始任安溪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辅警,2016年6月辞职。他在担任辅警期间,着协勤制服,无独立执法权限,无独立使用警械权限。

郑某彬提议,采用冒充警察的方法行事。过了两三天,郑某彬又叫上黄某甲参与作案。王某清等四人在安溪县某镇郑某彬家中反复推敲细节,最后商定将被害人黄某火骗到安溪县交易。郑某彬认为人手不够,他让黄某甲再找两人。黄某甲就召集他的老乡廖某途、覃某厅,谎称让他们一起“讨债”,事成后给予一定的报酬。

又过了几天,王某清、胡某贵、黄某甲再次来到郑某彬家,王某清、胡某贵给了郑某彬和黄某甲一人一部手机,他们也各自拿一部手机,四人互存了号码。

后来,郑某彬使用该手机与黄某火联系,谎称要向黄某火换取现金300万元,双方讲好1.8%、5.4万元的手续费,并约在安溪县交易。当晚,郑某彬拿了一包衣服给胡某贵和王某清,叫他们拿给黄某甲穿。

2016年3月20日上午11时左右,郑某彬与黄某火联系,让黄某火下午将300万元送到安溪县城二环路附近交易。接到电话后,黄某火将300万现金分别装在三个行李袋里,都是100元面额,其中150万元是他自己的钱,剩余150万元他是向朋友王某飞借的。

当天中午,黄某火将对方手机号码交给黄某乙斌,让他去安溪帮其送钱。2017年12月11日,黄某乙斌入职安溪县公安局金谷派出所任协勤人员,2021年3月31日辞职。黄某火告诉黄某乙斌,此行要小心谨慎,等对方清点完钱并把305.4万元转账到自己的银行卡上,黄某乙斌打电话给自己确认收到钱之后,才能把300万元给打电话联系的那个人。当时黄某火的朋友胡某添刚好要开车从厦门到安溪,黄某火让胡某添送黄某乙斌去安溪县城。

黄某乙斌出发前,黄某火拨打了对方的手机,说钱已经准备好了,确定数额无误后,要把305.4万转到户名为黄某火的银行账户里,等其确定转账成功以后才能把现金给对方。对方叫他到安溪县城澳江桥后再联系。

精心谋划抢劫300万元

当日12时30分左右,王某清驾驶租赁的一辆尼桑轿车与胡某贵一起接上黄某甲、廖某途、覃某厅,开车行至约定的交易地点附近。胡某贵将一件制式警服的外套、一顶警帽及一部手机交给黄某甲,叫他扮成警察。

按照王某清等人制定的计划,胡某贵、王某清、黄某甲和廖某途、覃某厅先到现场。下午1点半左右,郑某彬也到现场,黄某甲和廖某途、覃某厅隐藏在现场附近,伺机作案。按照分工,胡某贵负责在现场附近望风,郑某彬负责上车与对方谈“洗钱”的事情,王某清负责开车接人,黄某甲和廖某途、覃某厅负责冒充警察去盘查对方的车辆。

胡某添开着宝马车快到安溪县城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黄某乙斌与对方联系,对方让其开车到安溪县二环路附近。下午两点左右,胡某添开车行驶到一座桥时,黄某乙斌看到公路边有个手拿红色雨伞的男子,这名男子就是郑某彬。

黄某乙斌让胡某添把车开过去停下来,随后让郑某彬上了自己车。郑某彬上车后坐在后排,让车辆驶近黄某甲等三人的隐藏地点。在车上,黄某乙斌让郑某彬点钱。郑某彬把放在后座座位上的三个袋子中的一个袋子打开,黄某乙斌回头和郑某彬一起数钱。郑某彬一捆一捆地数钱,清点了现金后,他说打电话让人汇款,实际上他是通知黄某甲等人开始行动。

郑某彬打完电话后,胡某添将车又往前开了一二百米左右才停车。接到电话后,身着警服、头戴警帽的黄某甲伙同廖某途、覃某厅追上胡某添所驾车辆,拉开车门欲强行上车。胡某添见势不妙,加速驾车往厦门方向开去。此时,郑某彬拿出一个警官证和一副手铐,厉声说其是警察,正在办案,已经调查他们很久了,要求胡某添立即停车,否则后果自负。一听是警察办案,胡某添更慌了,没敢停车。

郑某彬见胡某添不停车,就拿出明晃晃的手铐想铐住他。在郑某彬抢夺方向盘的过程中,车辆驶过安溪县城澳江桥头后撞上路边的花圃,胡某添见状推开郑某彬后与黄某乙斌一起下车逃跑。这时,黄某甲、廖某途、覃某厅接到郑某彬的电话后,也追至胡某添弃车处,王某清亦驾车赶至该处。郑某彬等人将胡某添车上三个装有现金的行李袋搬到王某清所驾车上,然后坐车逃离现场。

黄某乙斌与胡某添在公路旁坐上一辆从安溪开往厦门的客车后,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就下车赶回事发地点,发现车子还在,但车上的300万元现金不见了。当天下午2时许,黄某火接到黄某乙斌打来的电话称,300万元被人抢走了,黄某火拨打对方手机,已经关机。

当晚,王某清和郑某彬、胡某贵、黄某甲在郑某彬家中对抢来的赃款进行清点、分赃。其中,王某清分得的最多,为现金110万元。

躲藏6年后被抓

2016年3月21日,黄某火向安溪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委派的人被几个自称警察的男子抢走300万元现金。后经安溪县警方侦查和抓捕,涉案人员陆续落网。

2019年3月6日,黄某甲在妻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对郑某彬位于安溪县某小区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男式短袖警服两件。郑某彬亲属在法院审理期间,退赔40万元给被害人黄某火。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证实,郑某彬、胡某贵、黄某甲、廖某途、覃某厅因本案被判刑。但狡猾的王某清却四处躲藏,逍遥法外。2023年1月11日,藏匿在福建省晋江市的王某清被警方抓获,第二天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据王某清供述,案发之前他做载客司机,载过一个叫“小蔡”的男子。2016年3月20日,他根据“小蔡”提供的线索伙同胡某贵等人参与本案抢劫。分赃时其取走现金110万元,其中85万元给了“小蔡”,其只分赃25万元。案发当天所驾驶的车辆是他租的,他不知道“小蔡”的真实身份,也没有其联系方式。

王某清涉嫌犯抢劫罪一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提请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清犯抢劫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3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清伙同郑某彬、胡某贵事先合谋以冒充警察的方式劫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王某清租车并参与运载作案人员,在劫得财物后又开车运载现金离开现场,且事后分得110万元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2023年8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王某清与同案人郑某彬、胡某贵、黄某甲、廖某途、覃某厅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火的损失。

王某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组织、指挥者郑某彬,与同案犯胡某贵相当,并非主犯;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除提出与王某清的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原判认定王某清抢劫数额300万元的事实不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随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王某清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团伙人员冒充警察抢劫300万元,王某清属于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审法院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既打击了罪犯,也彰显了法律的尊严。

办案法官提醒人们,近年来,违法犯罪分子冒充警察敲诈勒索、抢劫等案件时有发生,且屡屡得逞的原因,就是作案者掌握了受害者在短时间内难以分辨和疏于防范等心理。大家要诚信合法经营,不要侥幸钻法律空子,不给“黑吃黑”的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遇到冒充警察者时要擦亮眼睛,坚决抵制并及时报案,积极协助警方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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