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1 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主要形式

5.1.2.1 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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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主要形式【名词解释/简答题】
(1)国家所有并直接经营企业,包括满足国家机构自身需要的国有企业,提供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高科技、高风险新兴工业部门中的国有企业和一般工业部门中的国有企业。
(2)国家与私人共有、合营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将一部分股份出售给私人,国家和私人共同投资开办合营企业,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合并,国有企业对私人企业进行参股和国有企业转由私人租赁或承包经营。
(3)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私人垄断资本的再生产过程,包括国家作为商品和劳务的采购者,向私人垄断企业大量订货,为私人垄断企业提供有保证的国家市场;国家通过各种形式的津贴和补助,直接、间接地资助私人垄断企业;国家通过社会福利开支,提高社会购买力,扩大消费需求,为私人垄断企业创造市场条件。
(4)宏观调节,主要是国家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对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进行调节,以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基本目标。
(5)微观规制,主要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秩序,限制垄断,保护竞争,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微观规制主要有三种类型:
①反托拉斯法。即政府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一整套规范性的法令,以禁止竞争性行业的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
公共事业规制。这类规制主要针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产业,包括电力、电信、交通、天然气、自来水等一些公用事业。
③社会经济规制。这类规制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竞争秩序和行为、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劳工权益、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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