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落马副局长贪腐成“富”局长:向商人索要50万好处费;不断为妻子找“商机”

四川一落马副局长贪腐成“富”局长:向商人索要50万好处费;不断为妻子找“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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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廉洁四川发布《以案为镜|人前自己敢“伸手”,人后妻子有“生意”》一文。

【案卷】

王永森,男,羌族,1974年6月生,四川茂县人,1997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阿坝州黑水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22年6月,王永森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阿坝州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理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4月,王永森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行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3年7月,王永森因犯受贿罪、行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案探】

人们常说,失去了才懂得珍惜。失去工作,才明白“一分钱难倒英雄汉”;失去朋友,才明白“欲将心事付瑶琴。知音少,弦断有谁听”;失去尊严,才明白“人无刚骨,安身不牢”;失去自由,才明白“一蓑烟雨任平生”也是十分难得。

“‘失去自由才知道其可贵’,这句话谁都可以说、可以写,但只有真正失去自由的人,才能体会其中的孤独和无助。平时喝水、吃饭、上厕所这些微不足道的事情,可如今的我,都必须在它们面前加上一个前置语——‘报告’。”如今,身处高墙铁窗内的王永森,再也没有了以往的“意气风发”,“我不仅失去了自由,还失去了一切,这都是我咎由自取。”

黑水县自然资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永森接受审查调查。

立志“出人头地多挣钱”

王永森出生在阿坝州茂县的一个偏远农村,家中兄弟姐妹较多,主要收入来源于家里的几亩玉米和黄豆,生活相对清贫。“那个时候只有一个念头,读书才是我的唯一出路,要出人头地多挣钱。”

“出人头地多挣钱”的人生目标,本无可厚非。但对于一名党员干部而言,显然已偏离了正确方向。当官发财两条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与发财,就像两辆并排行驶的汽车,倘若违规变道,只会两车相撞、人财两空。

为了实现“理想”,王永森从小学习刻苦、生活节俭,成为了村里为数不多的大学生。1997年7月,王永森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茂县原石大关乡任职。为了出人头地,他埋头苦干、任劳任怨,慢慢成长为一名领导干部。

腐败的形成,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腐败的动机,也就是一个人“想不想腐败”;二是腐败的机会,就是“能不能腐败”。对王永森而言,“多挣钱”的人生目标,已在他的心中埋下了腐败的种子,缺少的只是一个机会。在他39岁时,机会终于来了。

2013年,王永森被提拔为黑水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具体分管矿产资源、地灾防治、财务等工作。随着手中“权力”增加,围在王永森身边的商人老板突然增多,这让他感受到“自己总算出人头地了”。对于商人老板的邀约,王永森来者不拒,沉迷于灯红酒绿、觥筹交错中不能自拔。

众所周知,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倘若因为职务晋升、权力增多,而出现商人老板蜂拥而来的情况,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商人老板只有一个目的——逐利。多次邀请王永森吃饭喝酒后,商人余某某请托王永森帮其承揽泥石流应急排危治理工程项目,并明确表示事后会有“感谢”。王永森总算等来了“挣钱”机会,便毫不犹豫答应下来。

2016上半年,王永森将某泥石流应急项目指定给了余某某,随后余某某送上“感谢费”2万元。“当时揣着那2万元,感到脑袋是热的、脸上是烫的,心里有害怕,但更多是惊喜,第一次体验到钱可以来得这么容易。”

少时贫困竟成贪腐理由

天下之难持者莫如心,天下之易染者莫如欲。贪欲的闸门一旦打开,就再难关上。

“我出身贫困家庭,厌倦了贫穷,想要让自己和老婆孩子过上优渥的生活。”在王永森看来,贫困的原生家庭是他腐败的主要原因。

从此以后,王永森彻底将党纪法规抛诸脑后,开始大搞权钱交易。2016年,商人孟某在黑水县实施地灾勘察项目时认识了王永森,此后为拉进与王永森的关系,利用各种机会请其吃饭、聚会,两人关系逐渐“升温”,成为了“亲密朋友”。在王永森的“帮助”下,孟某长期在黑水县承揽应急治理、勘查设计、地灾评估等项目。

权钱交易是最直接的关系,也是最不可靠的关系。一旦钱不“到位”,“亲密”关系就会迅速“降温”。2020年,孟某打电话给王永森,希望承建一个地灾应急勘查设计项目,王永森听后直接提出要50万元“好处费”。孟某深知应急项目预算到最后会有较大调整,一时为难。王永森发现孟某不情愿的态度后,马上将其晾在一边。为了能够通过王永森承接项目,孟某硬着头皮表示等项目金额定下来“再说”。随后,在王永森的默许下,孟某顺利承接了该项目,并于事后向王永森“上贡”15万元。

不仅如此,为了“多挣钱”,王永森还动起了更多歪脑筋。那些年,王永森不断为妻子寻找“商机”,他在哪里工作,其妻子的火锅店、服装店等就开到哪里。

就这样,人前自己敢“伸手”,人后妻子有“生意”,王永森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妻子开的是价值数十万元的豪车,孩子上的是“贵族学校”,王永森自己也成了拥有多处房产的“富”局长。

为求职位升迁主动行贿

在金钱上逐渐得到满足后,王永森开始不满足于“副局长”这个职位。“去掉那个‘副’字,才能让我进一步出人头地,也能挣更多的钱。”

2021年除夕那天,原本开车回家过年的王永森突然在半路调转方向,来到其直系上级部门“一把手”徐某家中“拜年”。经过一番交谈后,徐某承诺待全州自然资源系统有正科级岗位空缺后,便会为其考虑解决。

王永森离开徐某家时,“不慎”将自己的腰包落在了徐某家中。当徐某打电话告知他的时候,他直接告诉徐某“你先拿着”,徐某打开拉链,里面放着5万元现金。

事后,徐某也曾给过王永森便利,告诉他某县有空缺,但被王永森拒绝了,理由是离家远、条件差。实际上,王永森不愿意到该县任职,主要是因为那里的地灾防治应急项目较少,会影响他通过项目“挣钱”。

此时的王永森,权力观、价值观严重扭曲,工作岗位成了他捞金的“踏脚板”,项目多少成了影响他“钱包”厚薄的直接原因。甚至在2022年6月,纪检监察机关第一次找他谈话后,他仍然不收手、不知止,收受商人祁某某2万元。

经查,王永森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5万元。

【案析】

回顾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不少落马干部都曾声泪俱下忏悔,“自己出生农村家庭,儿时生活贫困,因为‘穷怕了’所以才贪腐……”诸如此类的话,无疑是想告诉大家,原生家庭贫困才是导致其出现腐败问题的主要原因,所以情有可原。王永森严重违纪违法案就是这样的典型案例之一。事实上,参加工作后的王永森工作稳定、收入可观,生活早已不再贫困。他想要的,只是金钱带来的“安全感”、奢靡生活带来的“满足感”、当官掌权带来的“优越感”,归根结底在于初心不正、欲壑难填。纵观王永森的人生轨迹,年幼因家庭原因经历了物质贫困,但在组织的培养下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后,他没有严于律己,放松思想改造、背离职责使命,面对“围猎”无法抵制诱惑,最终倒在了精神贫困的荒原上。从开始的物质贫困到后来的精神贫困,王永森自始至终都没有走出“贫困”。王永森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行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王永森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王永森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行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十七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经商办企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贪污贿赂的;

利用职务上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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