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擅自改作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拒赔商业险

私家车擅自改作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拒赔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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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少私家车车主为了增加收入,加入网约车司机阵营。但若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存在被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8月9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私家车擅自改作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网约车司机李先生驾驶的小轿车与王先生驾驶的出租车追尾,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李先生车内乘客受伤。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全责,王先生无责。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将车辆送至维修厂维修,李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先生车辆维修费2000元。后王先生将李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拖车费、车辆承包金及误工损失。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先生赔偿王先生拖车费1290元、车辆承包金2415元及误工损失2333.3元。

王先生诉称,他是某出租汽车公司的驾驶员,从该出租汽车公司承包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每月向出租汽车公司支付一定承包金。涉案交通事故导致其车辆损坏不能行驶,遂将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从而产生拖车费、车辆维修停运期间的误工损失及车辆承包金损失。王先生认为,李先生对涉案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李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共同赔偿上述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先生为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先生车辆维修费2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已用尽。涉案车辆在投保时登记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汽车,保费较低,后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并未告知保险公司将涉案车辆用于营运,车辆用途改变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保费并未增加,此情形下商业险应免于赔付,该损失应由李先生自行赔偿。

李先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主张的拖车费属于事故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先行考虑在交强险项下予以赔付,但因王先生、保险公司均主张交强险项下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已因赔付车辆维修费用用尽,故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项下赔付该项费用。

王先生主张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因停驶停运的误工损失属于事故导致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肇事车辆网约车营运记录证明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未通知保险公司长期将其所驾车辆用作营运,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对王先生的拖车费、车辆承包金损失及误工损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车主在投保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使用用途,在改变车辆用途时亦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便于保险公司根据变更情况重新评估风险和保险费率,避免因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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