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拟发新规,要求保险公司重点关注这类长期股权投资

金融监管总局拟发新规,要求保险公司重点关注这类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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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耐心资本”的险资,长期以来一直是资本市场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投资力量。但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却相对广泛,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类资产以及各类金融产品。事实上,这也给保险资产的风险分类管理带来挑战。

“不仅面临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还面临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等等。”8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在对外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时,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道。

为解决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实际面临的问题,2014年时,原保监会曾发布《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试行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机制。

据该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指引》在真实反映保险资产质量、增强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发挥了指导作用。

“近年来,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不断拓宽,投资结构更加复杂,现行规则在实践中暴露出监管约束力不足、资产分类范围和分类标准有待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欠缺等问题,无法满足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监管需要”,该负责人表示,亟须保险资产风险分类规则的修订与完善,因此《征求意见稿》应运而“生”。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重点关注不良资产或风险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以及公允价值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动态监测风险变动趋势,深入分析风险成因,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据该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在实践中,多数保险公司将资产分类情况纳入公司绩效考核。同时,监管定期监测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良率、风险资产占比、损失资产占比等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提示、进行早期干预,并逐步将风险分类结果纳入机构分类监管以及非现场监测等,提升监管制度协同性。

据悉,目前,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模式。那么应如何考虑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中的职责划分?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对投资标的和投资时机选择以及投后管理等实施主动管理,对投资运作承担合规管理责任。

按照刚刚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受托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承担合规责任。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协调,确保资产分类的全面性,监测并督促不良资产和风险资产的处置工作,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时进行信息交换,对分类结果存在分歧的,要及时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沟通并留底备查,整体资产风险分类结果需经过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对资产风险分类整体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后续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正式规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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