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条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条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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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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