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2024年7月31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春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李春生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李春生利用担任河南省新县县长、县委书记,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训练局局长,广东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4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22年11月26日,李春生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李春生部分受贿系未遂,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2年12月8日消息,李春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今年6月28日消息,李春生被“双开”。
公开简历显示,李春生出生于1961年,早年在河南工作,曾任新县县长、县委书记,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河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2006年,他调任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局长,2008年任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训练局局长。
2013年,李春生调任广东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2021年转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至主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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