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拱北海关缉私局侦办的“220”团伙走私普通货物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等13人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此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39万元;判处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3万元;判处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卢某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其余涉案犯罪嫌疑人亦全部获有罪判决,并对所有起诉犯罪嫌疑人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退缴的违法所得判处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吴某某为首的走私团伙,将任天堂SWITCH、索尼PS、微软X-BOX游戏机主机、光碟、卡带、配件及周边等货物,通过粤港直通车、海上偷运、“蚂蚁搬家”等方式将货物走私进境到深圳、珠海。同时,雇请人员在深圳、珠海专职接收货物,并通过物流发送给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货主,之后货主在电商平台、线下实体店等销售牟利。
2021年3月29日,在海关总署缉私局指挥、广东分署缉私局协调和各直属局的协助下,拱北海关缉私局联合珠海市公安局在北京、上海等地同步开展“220”专案收网行动。历经8个月的侦查取证,打掉20个通关、揽货、货主走私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76人,查封仓库8个,查扣游戏机等货物87000余件及电子证据、账册一批。该案案值27亿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案主犯吴某某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故而判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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