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那超个人主义的与所有除此之外可能给予个别人的价值相对立的独立的自身价值

法律那超个人主义的与所有除此之外可能给予个别人的价值相对立的独立的自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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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关于法律和国家的使命出现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以致在最细微的政治争论中也会表明,我们始终要遭遇到这种对立。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与国家乃效力于个别人们——首先是效力于他们的社会福利,“普遍的幸福感受“,最后才是效力于他们的文化使命。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不停的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举目所及乃实在(Dasein)的必然和美好,不间断的自我保存的呼救声至少有一段时间沉寂,以使良心的轻语终归能为人们所闻。这样便奠定了人性文化、科学、艺术和道德构成的首要前提条件。根据这种观点,法律于是也就有了道义上的尊严,而这种尊严暂时还源出于品德上的价值,对于个别的法律同仁来说,法律具有这种价值,所以法律仅仅推导出了一种个人主义伦理价值,而非自身价值。这样一种超个人主义的、与所有除此之外可能给予个别人的价值相对立的、独立的自身价值,赋予国家及其法律秩序以另外一种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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