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近四年间共有280多名检察人员被追究司法责任

最高检:近四年间共有280多名检察人员被追究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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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最高检检务督察局副局长王炳江介绍,自2020年10月《条例》印发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追究280多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检察人员司法责任,有力促进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但也存在追责惩戒不及时、程序不规范、责任认定不精准、处理不到位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机制,推进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确保追责惩戒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王炳江表示。

在“及时常态”方面,《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确认发生冤假错案,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者死亡、伤残等办案事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案造成严重后果,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以及经案件质量评查为不合格等次的,都应当及时分析研判,认为当事检察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要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防止“应追不追”。

在“严格规范”方面,《条例》明确了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的责任主体,规定一般由发生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或者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开展司法责任调查;同时还规定开展司法责任调查,应当制作调查决定书,并细化司法责任调查的方式、程序和时限要求,对司法责任调查报告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确保追责惩戒既严格,又规范。

在“精准到位”方面,《条例》规定对责任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明确要求发挥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专业审查职能作用,提高司法责任认定的精准性和权威性;增加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责任调查处理意见审核把关的规定,力求统一责任认定与追究的标准和尺度。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应当追究检察人员的司法责任而没有追究,或者追责处理违法、不当的,应当督促下级检察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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