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央统战部原副部长、国家宗教事务局原局长崔茂虎受贿案,对被告人崔茂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查封、扣押在案的崔茂虎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被告人崔茂虎利用担任云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丽江市委书记、云南省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款项拨付、干部任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有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3万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茂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崔茂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受贿赃款赃物已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3年3月18日消息,崔茂虎被查;2023年8月30日消息,崔茂虎被“双开”。
经查,崔茂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意识缺失,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违规占用耕地搞政绩工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沉迷奢靡享乐,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等活动安排;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纵容、默许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务影响协调承揽业务获利,大搞权色、钱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毫无纪法底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干部任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崔茂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崔茂虎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二十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崔茂虎出生于1965年,曾任:云南省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云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党组书记,丽江市委书记,云南省副省长,云南省委常委、秘书长等职。
2022年6月任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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