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7(完)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7(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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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有专门的监管,这是其与私人采购的一个重要的不同。由于政府采购活动主要涉及财政支出的问题,其监管主体主要是财政部门,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其他政府部门也依法履行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如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1)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2)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3)采购文件编制水平;(4)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5)询问、质疑答复情况;(6)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7)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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