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子鞋299元,连锁鞋店莆田来了打出口号“我们就是超大牌” 律师:侵权,但复杂

椰子鞋299元,连锁鞋店莆田来了打出口号“我们就是超大牌” 律师:侵权,但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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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莆田来了”出现在不同城市的商业街,打出“我们就是超大牌”的口号。

走进店内,整墙鞋盒,摆满了类似LV、Gucci、阿迪达斯、鬼冢虎等知名品牌的鞋款,全部标价299元至399元/双。仔细一看,这些鞋和原版有明显差异,Gucci运动鞋面上的图标不是G而是O,LV运动鞋侧面图标只有V,鬼冢虎运动鞋后的鞋舌上没有品牌logo。

这些鞋从哪儿来?是否侵权?

实探线下店

店员:与大牌同版同标鞋只在线上卖

红星资本局以消费者身份来到一家莆田来了店内,发现店内鞋款和大牌正品还是有差异后,一位店员说可以加微信,线上有一模一样的款。为了方便顾客加微信,店内每位服务员挂着的工牌都印有微信二维码。

这位店员解释,如果想要和正品完全一样的款式,只能在线上购买,价格会比线下的贵一些,具体价格要看是哪款鞋。在后续的电话沟通中,这家门店的工作人员“明说”,实体店里如果卖和大牌一模一样的鞋子,涉及侵权。

红星资本局记者以加盟者身份致电多家莆田来了门店,招商加盟负责人称,目前已有800多家门店,有同版同标,和同版不同标两种产品,前者卖线上,后者卖线下,有注册商标。如果联营商合作后,可以在总部帮忙拿同版同标的鞋和包,“莆田那边都是通的。”在选址方面,他建议找人流集中的地方开店,可以“吸附流量”。旅游区也可以,但不建议做社区店。

对于莆田来了招商加盟负责人所说的注册商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米新磊律师向红星资本局表示,经过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莆田来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过的“蒲由来了”“蒲甲来了”“了来田蒲”商标均无效,中文注册商标为“蒲仙来了”,以及拼音和字母的商标“PUTIANLAILE”和莆田来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的“puretian”。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律师郜松江律师向红星资本局解释,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是否涉侵权?

创始人:小米跟保时捷外观相似,侵权了?

对此,红星资本局致电莆田来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品牌创始人曾少君。他表示,门店鞋子没有侵权。因为每做一款,首先要研究有没有外观侵权,都有律师团队把关,相似度80%以上才能被认定为侵权。他举例,类似小米汽车,跟保时捷外观相似,也说小米汽车侵权了?

至于门店员工所说,微信售卖的同版同标产品,曾少君否认是“莆田来了”产品。他说莆田来了的直营店只有两家,全国的其他四百多家都是加盟店。如果这些加盟店店员线上售假,他表示作为品牌方,有权去监督提醒,但没有办法天天守店让加盟店不卖假鞋。“就像现在阿迪达斯、耐克的专卖店,都有可能到莆田来进假货回家掺着卖了。”

此外,在莆田来了的门店入口,还摆着几个疑似薄荷绿色的电商平台“得物”包装盒。店员说,通常不会用得物包装盒,但如果顾客想要,也可以给。对于疑似得物包装盒,红星资本局向得物方向咨询是否已授权,得物方面称已登记该情况,但截至发稿还没有明确结果。

据福建日报2023年11月报道,莆田来了品牌成立于2019年,除了自营连锁店外,2020年开始面向全国招收战略合作加盟商。莆田来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品牌创始人曾少君介绍,截至报道当时,其品牌在全国拥有400家品牌加盟店,位于山东、四川、广东、云南、新疆等省份,莆田总部日均发货量近5000双。

律师:

无论线上还是线下卖

侵权但情况复杂

对于曾少君所说,鞋子相似度80%以上才能被认定为侵权的说法,多位律师都向红星资本局予以否认,表示没有这样的说法和法律规定。

米新磊律师告诉红星资本局,对于莆田来了所谓的“同版同标”和“同版不同标”问题中,“版”应该指的是版式设计,“标”指的是商标。他认为,“同版同标”肯定是侵权行为,因为使用同样的logo必然侵犯了品牌的商标权。只在微信卖这类产品,虽然被起诉或被取证的概率会稍小一点,但无论线上线下出售,其实都是侵权行为。

而“同版不同标”的问题更复杂,这可能也是莆田来了借此打擦边球的核心原因。

首先,因为不同标,所以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问题。米律师关注到,莆田来了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和其他品牌也不构成近似。

其次,相同的版式设计是否侵权的问题较复杂,不一定违反著作权法,但有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鞋子的版式设计,和服装设计一样,不一定有独创性,所以不一定会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米律师解释,鞋子的样式变来变去就那么几种,各个品牌的样子也差不多。没有详细对比,很难界定谁抄了谁,很有可能大家都存在互相借鉴,虽然看起来有点像,但又不完全一样。所以所谓的“同版不同标”,很多时候只是“类版不同标”。即便相同的版式设计都不一定会侵犯著作权,相类似的就更不用说了。更何况鞋服更新换代很快,新样式一上架,之前的款式就下架了。在如此快速更迭的情况下,品牌方可能不一定有动力去维权。所以现实中维权的不多,有限的一些维权案例胜诉的也不多。

但是,是不是类似的“擦边球”行为就可以完全“逍遥法外”?也并不尽然。

如果说一款产品的“版式设计”确实和其他品牌的款式相同或非常类似,虽说不一定违反著作权法,但有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或者第六条第4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米新磊律师向红星资本局解释,如果莆田来了真有些设计和一些大品牌一模一样,就要看大牌们是否维权,也不排除等这个品牌做得更大些的时候,被侵权品牌才会启动维权。他举例,就像之前国产的“乔丹”品牌做到快上市时,迈克尔·乔丹提起诉讼主张侵犯了他的姓名权。

郜松江律师表示,如果高仿鞋是仿造其他企业生产的鞋子及商标,可能会侵犯被仿造企业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著作权或者专利等,是侵权行为。

同时,高仿鞋的生产和销售还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相关人员如果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也可能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高仿鞋的生产和销售还可能涉及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至于线上还是线下销售,都不能规避已经侵权的事实。不管销售渠道,销售平台在哪,都涉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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