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食用油运输乱象引发各界关注。据新华社7月9日消息,针对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问题”,国务院食安办高度重视,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食用油罐车运输环节有关问题。对于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同时举一反三,组织开展食用油风险隐患专项排查。调查处置结果将及时公布。
前情回顾
5月21日,一辆卸完煤制油的罐车,在未洗罐的情况下,司机就驾车进入一家粮油公司装载大豆油。
近日,有媒体对罐车运输乱象进行调查,发现国内许多普货罐车运输的液体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为了节省开支,不少罐车在换货运输过程中不清洗罐体,有些食用油厂家也没有严格把关,不按规定去检查罐内是否洁净,造成食用油被残留的化工液体污染。
报道称,一辆从宁东煤制油厂区运输煤制油到河北秦皇岛的罐车卸油后,行驶至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汇福粮油集团的生产厂区,装载一级豆油驶出,期间没有洗罐。另一罐装车同样从宁夏运送煤制油到河北,在石家庄将煤制油卸货后赶到天津,驶入了一家名为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的厂区,在未洗罐的情况下,装载35吨大豆油离开。
有罐车司机透露,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已是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
中储粮回应,旗下金鼎食用油恢复上架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7月8日下午,有网友发现中储粮旗下食用油品牌金鼎淘宝旗舰店系列食用油如葵花籽油、玉米胚芽油、橄榄油、芝麻油等均已下架。
据蓝鲸新闻稍早前的报道,关于下架操作,金鼎淘宝旗舰店客服回应称,“仓库最近休息,过一阵会重新上架。”至于被问及金鼎下架食用油是否与近期中储粮罐车运输油罐混用事件有关,客服称具体原因不清楚。
7月8日晚,记者前往京东平台进行检索,发现金鼎食用油京东自营旗舰店内相关食用油产品依然可以正常购买。截至发稿时间,记者查询发现,淘宝平台金鼎旗舰店已恢复上架售卖相关食用油产品。
多家食用油企业回应
此次食用油运输安全备受关注之际,已有多家企业予以回应。
例如,山东鲁花集团表示,公司自有食用油专用罐车用于食用油运输业务,必须使用食用油专用罐运输食用油。装油前,需对食用油专用罐车油罐内外壁进行彻底清洁干燥。油品运输全过程GPS记录。装油后,对入厂食用油专用罐车进行逐车验车、查验铅封,油品取样检测,不合格的拒收处理。
西王食品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公司玉米胚芽油包装油占比较大,从原料胚芽到油脂制取到成品油生产、灌装、包装一体化生产;包装油的销售主要通过厢式货车运输,不使用油罐车运输;散装油在公司业务占比较小,使用专用的食用油油罐车进行运输。
前一日,金龙鱼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我司对食用油运输有严格监管,制定了集团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也一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食用油运输的相关规定。”
不过,一位UP主指出,曾被《新京报》报道的罐车行车轨迹显示,今年6月曾在中纺粮油有限公司装车,之后一路向北,在陕西咸阳的金龙鱼工厂卸货。
道道全相关工作人员回应媒体时表示,该事件目前对公司没有直接影响,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包装油,且具备压榨的产能,原料端主要通过采购大豆、菜籽等原材料,压榨及至包装出厂。具体到产能方面,道道全表示,大豆主要在岳阳工厂进行压榨,年产能30万吨,此外,菜籽油压榨产能60万吨。“作为头部企业,公司一直在布局压榨产能,公司在这块还是抓得比较严格的。”
罐车司机谈混装现象
针对相关报道,汇福粮油客户之一的北京世纪悦福总经理钟舜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种是极个别现象,中国的大豆油以及其他的油,有问题是不会出厂的。”
有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告诉记者,一些公司自己没有罐车,就需要雇第三方的,很多罐车司机就是个人短拉活的,没有规律,个别司机素质有待提高,这种情况容易出问题。
记者联系了多地罐车司机,对方都表示自己都是专车专用,并没有听说过罐车混装的现象。
一名泉州的罐车司机表示,不可能存在这种混装行为,“都是违法的东西”。但他同时表示:“除非有清洗油罐,有清洗证明的话那是可以的。”一名山东的罐车司机告诉记者:“我只拉汽油和柴油,拉不了别的货。”
基于目前技术条件,是否能够实现对油罐车的实时监测?就此,有提供相关流量监测服务的企业表示,理论上可以给所有油罐车安装实时监测设备,然后远程看数据,但不知道成本有多高。
律师解析法律责任
此次油罐车风波在法律层面的责任界定也是大众所关心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对于“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行为,相关人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可以追究行为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许浩表示,使用留有煤制油残留物的油罐车运输食用油的司机、装货方、接收方、销售方,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根据《刑法》第14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许浩认为,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主体既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运输者、贮存者;主观方面是故意。显然,在“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事件中,在食用油中掺入了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的煤制油,属于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运输者在煤制油卸完后并未清洗储存罐,就直接装上食用大豆油继续运输,主观上具有故意,因此可以追究运输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GB/T 30354-2013》4.1的规定: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
许浩表示,关于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显然是有相关规范标准的,在这一领域长期经营的出售方和购买方,都是应当知晓相关食品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知道运输食用油要保障罐体的清洁。如果其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就构成了司法解释所述的“明知”,那显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除了刑事责任,也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应进行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化工油食用油混装危害
煤制油,是一种由煤炭加工而来的化工液体,如液蜡、白油等。
食品安全博士、上海市食品安全研究会专家组成员刘少伟对@中国新闻周刊 介绍,煤制油属于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和苯等化工原料,“装化工原料再装食用油不可避免会有残留”,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消费者很难分辨出来。
刘少伟指出,2014年6月实施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中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油应使用专业车辆,不过该规范只是推荐性标准,而没有强制性标准,一些企业可能就不重视,对此应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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