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治则3

二、治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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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应象大论》曰:因其轻而扬之,因其重而减之,因其衰而彰之。形不足者,温之以气:精不足者,补之以味。其高者,因而越之,其下者,引而竭之,中满者,泻之于内。其有邪者,渍形以为汗;其在皮者,汗而发之;其悍者,按而收之,其实者,散而泻之,审其阴阳,以别柔刚,阳病治阴,阴病治阳,定其血气,各守其乡。血实宜决之,气虚宜掣(che)引之。  《五常政大论》曰: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无毒,固宜常制矣。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养尽之,无使过之,伤其正也。必先岁气,毋伐天和。  《六元正纪大论》黄帝问曰:妇人重身,毒之何如?岐伯曰:有故无殒,亦无殒也。帝曰:愿闻其故何谓也?岐伯曰:大积大聚,其可犯也,衰其大半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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