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买家“不识货”,以糯化地代替冰种!法院:三倍赔偿

欺买家“不识货”,以糯化地代替冰种!法院: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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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购物足不出户,方便快捷。然而, 消费者在享受购物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比线下更高的商品质量与宣传不符方面的潜在法律风险。如遇到消费欺诈时,消费者可如何要求商户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梁某在电商交易平台上向商家购买了一款原料为冰种、有透手感的手镯原料,支付了7000元价款。商家明确告知梁某手镯原料的种水是冰种。

但是,梁某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了不对劲,该手镯的种水并不像商家描述的是冰种,也并不透亮,故其找到商家,希望退货并赔偿损失。

商家称该手镯7000元的价款中有2000元为加工费,已支付给第三人,所以无法退还,只能退3500元加一枚冰种平安扣。梁某同意了该项赔偿方案。但是商家在退回3500元后拒绝赔偿一枚冰种平安扣,且拒收消息,还拉黑了梁某的微信。

无奈之下,梁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家赔偿交易款7000元的三倍,即21000元。

梁某提交的某珠宝玉石首饰检验公司出具的《珠宝玉石分级证书》显示,案涉手镯检测结论为翡翠手镯,透明度级别为T3,质地级别为较细Te3,净度级别为较纯净C3,商贸俗称为糯化地。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商家向梁某退还交易款3500元,并向梁某赔偿21000元;梁某应同时将翡翠镯子返还给商家。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璐璐

根据双方磋商买卖合意的微信聊天记录,应认定商家承诺向梁某出售的翡翠原料为冰种,现根据梁某提交《珠宝玉石分级证书》显示该商品并非冰种。商家虽辩称该机构不属于权威鉴定机构,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实际出售的翡翠原料为冰种,故商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商家在向梁某出售案涉翡翠原料时对原料的品质进行了虚假宣传,使得梁某对案涉翡翠的品质形成了错误认识,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梁某以欺诈为由要求商家赔偿案涉价款的三倍,合法合理。

网购虽便捷,但陷阱也不少。消费者在网购时应加强自我保护,在购买前详细核实商品质量信息,确认卖家信誉情况。在交易过程中,留存交易证据至关重要,包括但不限于订单详情、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商品收到后的实物照片或视频。在欺诈行为发生后,消费者有权通过平台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成立欺诈的情况下,可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平台商家也应诚信守法经营,避免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不良交易行为,双方共同营造健康、透明的网络交易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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