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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