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甄选孙佳琦想注册商标,直播“一哥”李佳琦有意见,官方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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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眼查App显示:近期,东方甄选关联公司东方优选科技有限公司新增3则关于“孙佳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文书。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文书内容显示,异议人李佳琦、宁波镁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方优选科技有限公司经该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7期《商标公告》第65971170号“孙佳琦”商标提出异议,该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该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孙佳琦”指定使用于第38类“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412116号“李佳琦”、第43686656号“佳琦”商标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电视播放、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双方商标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姓名权及其相关权益证据不足,该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复制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该局决定第65971170号“孙佳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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