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小伙为寻求刺激,通过网络获取麻精药品。
他利用吃喜酒、夜宵的机会,将麻精药品偷偷加入到被害女性的杯中,导致被害人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甚至当场昏迷。
今年的6月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
今天,浙江高院围绕“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主题,介绍2021年以来审理麻精药品、“笑气”等犯罪案件情况,并披露一批典型警示案例。
小伙寻求刺激
多次下药到女性饮料中
浙江90后小伙郭某某为寻求刺激,在与女友小雪旅游、喝喜酒时,多次将购买含有三唑仑、γ-羟丁酸的“迷药”,偷放入小雪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呕吐、昏睡等症状。
有一次,郭某某邀请网聊结识的女孩小张和闺蜜小王到火锅店吃饭。
他以取火锅调料为名支开二人,趁机将含有γ-羟基酸成分的药水倒入啤酒中。
女孩小王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女孩小张将整杯啤酒喝下。很快,小张出现头晕呕吐症状,昏倒在厕所。
小王怀疑郭某某下药,立刻向警方报案,郭某某被抓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欺骗他人吸食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办案法官指出,不法分子给他人投放三唑仑、γ-羟丁酸等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社会危害性大。投放目的有的是为了实施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无其他特定犯罪目的。
橙柿互动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浙江法院对出于非法目的购买、销售、制造麻精药品的行为,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猥亵、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骗他人吸食麻精神药品的,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高院还披露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于某,无业人士。
于某多次买卖包括艾司唑仑在内的多种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并配制水剂作为催情、迷奸药品通过网络销售800余次,直接或间接发展下家十余人。
2021年2月24日,于某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22年9月,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于某还曾通过微信将从杨某处,以每瓶20元的价格购买的艾司唑仑片,以每瓶85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共24瓶,获利2040元。
该行为未在前案中处理,公诉机关遂以被告人于某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江山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艾司唑仑片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与前罪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6万元。
90女孩卖“韩国减肥药”被追究刑责“
90后女孩小王,明知以“韩国减肥药”为名的减肥产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从上线刘某某、龙某某处购买。
她通过微博、小红书及微信朋友圈等平台,打着保健食品等幌子进行宣传、销售,从中获利20000元。
经检测,小王持有及销售的“韩国减肥药”含有麻黄碱等管控物质。
此外,2022年11月,小王还以牟利为目的,网购 “二甲双胍”、“利尿剂呋塞米”以及白术粉、玫瑰花粉、茯苓粉等,委托他人,制作成“玫瑰咖啡片”、“白术茯苓排水祛湿片”、“左旋肉碱咖啡片”并通过微信销售,获利6000元。
经检测,王某某持有及销售的上述食品,含有二甲双胍等成分。
遂昌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小王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办案的法官警示:有的减肥产品中含有禁用物质!
如部分名为“韩国减肥药”的减肥产品中,含有麻黄碱、盐酸芬氟拉明等。“蓝胖子减肥药”含有国家第一类管制精神药品安非拉酮。
其中麻黄碱为制造冰毒的前体物,属于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具有成瘾性和戒断反应,盐酸芬氟拉明是精神药品。
橙柿互动了解到,2021年以来,浙江法院共审理涉麻精药品刑事案件97件,占全部毒品案件的4.14%,审理非法销售“笑气”案件115件,非法销售含有禁用物质的减肥产品案件30余件。
案涉麻精药品种类呈扩增趋势,目前有芬太尼、阿普唑仑、氯硝西泮、γ-羟丁酸、合成大麻素等近20种。
“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在正常发挥医疗效用时属于药品,被滥用时则成为毒品。”
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薛海华介绍,近年来,不法分子将麻精药品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物进行贩卖、吸食,社会危害很大。
浙江法院将从严惩治麻精药品流入非法甚至涉毒渠道的犯罪活动,保护群众免受麻精药品滥用的危害。
来源:橙柿互动 记者 程潇龙 通讯员 王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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