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记者获悉,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了《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涉及阶段性提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优化多子女家庭贷款政策、调整贷款次数认定标准等五个方面。
其中,在贷款额度方面,意见稿提出,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9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执行期限到2024年12月31日。
在首付款比例及利率方面,意见稿明确,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其在当地唯一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利率按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在拟购房所在地有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不是其在当地唯一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
与此同时,优化多子女家庭贷款政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多子女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其在当地唯一住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40%。
此外,意见稿提出,调整贷款次数认定标准,借款人及配偶如在婚前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双方以家庭为单位可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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