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第三篇第九章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第三篇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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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篇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实务
第 9 章 水利水电工程企业资质与施工组织
【考点 1】施工工厂设施的任务
(1)制备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
(2)供应水、电和压缩空气。
(3)建立工地内外通信联系。
(4)维修和保养施工设备。
(5)加工制作非标准金属构件等。
【考点 2】施工分区规划
根据主体工程施工需求及现场地形条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场地一般分为以下几个分区:
(1)主体工程施工区。
(2)施工工厂区。
(3)当地建材开采区。
(4)工程存、弃渣场区。
(5)仓库、站、场、码头等储运系统区。
(6)机电、金属结构和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场区。
(7)施工管理及生活区。
(8)工程建设管理及生活区
【考点 3】施工期的划分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 0 1 7,工程建设全过程可划分为工程筹
建期、工程准备期、主体工程施工期和工程完建期四个施工时段。编制施工总进度时,工程
施工总工期应为后三项工期之和。工程建设相邻两个阶段的工作可交叉进行。
(1)工程筹建期:工程正式开工前,为主体工程施工具备进场开工条件所需时间,其工作内
容包括,对外交通、施工供电和通信系统、施工场地征地以及移民等工作。
(2)工程准备期:准备工程开工起至关键线路上的主体工程开工或河道截流闭气前的工期,
一般包括:场地平整、场内交通、导流工程、临时房屋和施工工厂设施建设等。
(3)主体工程施工期:自关键线路上的主体工程开工或河道截流闭气开始,至第一台发电机
组发电或工程开始发挥效益为止的工期。
(4)工程完建期:自水利水电工程第一台发电机组投人运行或工程开始发挥效益起,至工程
完工的工期。
【考点 4】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质量标准、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设计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
【考点 5】专项施工方案有关程序要求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实行分包的,应由总承包
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
核合格后应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报项目法人备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审查论证会。审
查论证会应有下列人员参加:
(1)专家组成员。
(2)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
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等。
专家组应由 5 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各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
加审查论证会。
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
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
进行论证。
【考点 6】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与监督
监理、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旁站监理。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的,应要求其立即整改;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
撤离危险区域。
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巡查。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人下一道工序。
监理单位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监理单位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项目
法人报告;如有必要,可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法人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
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考点 7】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代建单位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2)代建单位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
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
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3)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近 3 年
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
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考点 8】水工建筑物实行定期安全鉴定
(1)水闸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2)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 5 年内进行,以后应每
隔 6〜10 年进行一次。
(3)水工建筑物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
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4)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考点 9】水工建筑物安全鉴定水工建筑物安全鉴定包括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
序。其中:
(1)鉴定组织单位(水工建筑物管理单位)负责委托满足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单位(简称鉴
定承担单位)对建筑物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2)由鉴定审定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或委
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水工建筑物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安全评价报告,形成安
全鉴定报告书。
(3)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安全鉴定报告书。
(4)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
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建筑物安全综合评价等。安全评价过程中,
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
测等。
【考点 10】审计程序
竣工决算审计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1)审计准备阶段,包括审计立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等环节。
(2)审计实施阶段,包括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征求意见等环节。
(3)审计报告阶段,包括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处理、下达审计结论等环节。
(4)审计终结阶段,包括整改落实和后续审计等环节。
审计结论应直接下达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必要时可抄送相关单位。审计结论下达后,
水利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文件及相关审计资料及时归档。项目法人和相关单位
应按照水利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结论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水利审计部
门。项目法人和相关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采纳审计建议。
项目法人和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审计结论 60 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并向水利审计部门报送审
计整改报告;确需延长审计结论整改执行期的,应报水利审计部门同意。
【考点 11】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应主要包括详查法、抽查法、核对法、调查法、分析法、其他方法等。
其中其他方法包括:
(1)按照审查书面资料的技术,可分为审阅法、复算法、比较法等。
(2)按照审查资料的顺序,可分为逆查法和顺查法等。
(3)实物核对的方法,可分为盘点法、调节法和鉴定法等。
竣工决算审计是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调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及项目法人法定代表
人任期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点 12】文明工地申报
文明工地实行届期制,每两年通报一次。在上一届期已被命名为文明工地的,如符合条件,
可继续申报下一届。
(1)自愿申报。凡满足前述文明工地标准且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水利建设工地,
即: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半年以上;工程项目已完成的工程量,应达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
的 20%及以上,或在主体工程完工一年以内;工程进度满足总体进度计划要求。
申报文明工地的项目,原则上是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所管辖的一个工程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
几个标段为单位的工程项目(或标段)。
(2)考核复核。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文明工地创建申请,对申报单位进行现
场考核,并逐级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文明办会同建管部门进行复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推荐名单,经本单位文明委同意后
报水利部。流域机构所属的工程项目,由流域机构文明办会同建管部门进行考核,提出推荐名单并经流
域机构文明委同意后报水利部。
水利部直属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直接向水利部申报。
(3)公开公示。水利部文明委审议通过后,在水利部相关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
公众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水利部文明办、建设与管理司组织复核。
(4)发文通报。对符合条件的“文明工地”工程项目,正式发文予以通报。
【考点 13】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工程质量控制
按照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对施工质量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
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和施工环境等质量要素进行监督
和控制。
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其中:
(1)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3%,重要部位每种强度等
级的混凝土最少取样 1 组。
(2)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 3 组。
(3)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
包人检测数量的 10%。
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通知发包人委托或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进行检测试验。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
定平行检测的频次分布。根据施工质量情况需要增加平行检测项目、数量时,监理机构可
向发包人提出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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