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台办联合四部门权威解读,七个方面理解惩治“台独”司法解释

国台办联合四部门权威解读,七个方面理解惩治“台独”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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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当天,国台办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意见》。

根据解读内容,新京报记者梳理出7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问题1:《意见》对“台独”顽固分子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作何规定,该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介绍,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其中,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关于分裂国家罪,《意见》规定了4项具体情形和1个兜底项:一是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这是分裂国家犯罪的典型行为方式。

二是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这主要是针对“台独”顽固分子操弄“法理台独”作出的规定。

三是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这一情形主要针对的是“台独”顽固分子拓展所谓“国际空间”,“倚外谋独”“以武谋独”分裂行径。

四是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台独”顽固分子为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利用职权操弄“渐进台独”、打压支持统一的正义力量,危害严重,故规定为分裂国家罪的一种情形。

五是其他图谋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

关于煽动分裂国家罪,《意见》规定了1项具体情形和1个兜底项,明确规定,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的,或其他煽动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意见》针对的是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及其分裂活动,不涉及广大台湾同胞。

问题2:“台独”是分裂国家的严重罪行,《意见》是如何体现从严惩处“台独”顽固分子的?

马岩介绍,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在刑法分则中列在第一章,属于性质最为严重的犯罪,“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因此《意见》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立场,具体可以概括为“三个严”:

一是严密法网。《意见》聚焦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台独”顽固分子,通过梳理、列举典型的“台独”分裂行径,明确了对“台独”顽固分子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以精准打击惩治。同时,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参照《意见》办理,织密惩治“台独”顽固分子的法网。

二是严格追责。针对“台独”顽固分子主要活动范围在台湾地区及外国的情况,《意见》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针对不知悔改、大肆谋“独”挑衅者,《意见》规定,“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些规定相互衔接,体现了对“台独”顽固分子严惩不贷的坚决态度。

三是严厉惩处。《意见》突出打击重点,针对危害严重、应予严惩的情形,细化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等的认定标准,为从严惩处提供遵循。例如,《意见》规定,多次参与“台独”分裂组织分裂活动的,在“台独”分裂组织中起骨干作用或者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分裂国家罪的“积极参加”,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应当认定为“罪行重大”,依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是就总体而言的。在坚持总体从严基础上,《意见》也作了一些从宽规定,以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问题3:《意见》提到可对“台独”顽固分子进行缺席审判,作何考虑?

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庆彬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关于缺席审判程序的有关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对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本章规定彰显了国家对于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坚定意志,为严厉惩处危害我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意见》对该规定进行了重申和明确,针对的对象是背弃民族大义、背离民心大势,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台独”顽固分子。对这些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顽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处,都难逃国家法律的惩处。

只要我执法、司法机关认定需要及时追诉审判,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那些执迷不悟、冥顽不化的“台独”顽固分子,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我们都决不容忍、决不姑息,决不会听之任之,必将一追到底,依法严惩。

问题4: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在追诉时效期限上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孙萍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根据犯罪情节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期。以“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为例,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诉期限是十五年;分裂国家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其追诉期限是二十年;分裂国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二十年的追诉期限已过,按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依法追诉。

根据《意见》的规定,孙萍还强调了两点:一是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如果是连续实施、继续实施的,那么对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时间是不计算在追诉期限内的,要在犯罪终了之日起才开始计算追诉期限。这就意味着,“台独”顽固分子的分裂行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责的利剑就始终高悬。

二是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在被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于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台独”顽固分子,一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无论他们逃到何方,都将依法终身追责。

问题5:或许有台湾民众会担心《意见》影响他们的言论自由,可能对参与两岸交流产生顾虑。对此有何回应?

国台办发言人陈斌华表示,运用刑事司法手段惩处分裂国家犯罪分子、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合情合理合法。

《意见》从标题到正文都清晰指明,刑事惩治措施只针对极少数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台独”顽固分子,以及他们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不涉及广大台湾同胞。“台独”是导致台湾兵凶战危、民众利益受损的最大祸源。只有依法严惩“台独”分裂犯罪,台湾同胞才能安享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红利,才能真正过上和平安宁的好日子。

我们始终尊重、关爱、造福台湾同胞,热忱欢迎和支持广大台湾同胞参与两岸各领域交流合作、共享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机遇。希望广大台湾同胞坚守民族大义、顺应历史大势,充分认清“台独”分裂的极端危害性、破坏性,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坚决反对“台独”分裂和外来干涉,以实际行动维护台海和平稳定和自身安全福祉,与大陆同胞携手共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美好未来。

问题6:《意见》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作何相关规定,有何主要考虑?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局长田昕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台独”顽固分子涉嫌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等犯罪,在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享有辩护权等诉讼权利。

《意见》第16条、第19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委托辩护人作了具体规定,体现了打击震慑犯罪和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统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在委托辩护律师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执行。例如,在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有权委托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问题7:《意见》明确惩治的是“台独”顽固分子,大陆方面已经公布了10人,是否还会涉及其他人?

陈斌华表示,对于实施《意见》规定的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台独”顽固分子,国家执法司法机关都将坚决采取惩治措施,依法严惩不贷。奉劝“台独”顽固分子在惩“独”法网和刑事利剑面前,尽早认清形势、赶紧悬崖勒马、尽快痛改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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