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24年社保缴费工资通告

北京发布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24年社保缴费工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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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要求,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为稳妥有序开展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24年6月10日至2024年7月25日。

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京通”小程序、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北京税务服务号等渠道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基数。

三、用人单位以职工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依据。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工资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一致,无需单独申报。

四、用人单位在6月10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7月14日、7月15日至7月25日期间向税务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可分别于7月3日、7月17日、7月28日后,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或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确定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时,授权公积金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已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无需重复填报。

五、灵活就业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202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并选择缴费周期。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两险基数须保持一致。缴费周期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费。若缴费人选择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费,须在8月征期内前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或办税服务厅办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固定费额,按月缴纳。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未按期申报缴费基数,其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周期默认为按月。

七、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申报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用人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咨询。

八、202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将另行公布。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6日

《关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 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 有关事项的通告》 政策解读

一、2024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基数申报的政策背景?

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管理条例》要求,推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合并申报,网上缴纳。2024年单位可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取通过在税务部门已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作为公积金缴存基数,无需重复填报。

二、通过公积金中心获取社保缴费工资的时间?

单位在2024年6月10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7月14日、7月15日至7月25日期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社保缴费工资,可分别于7月3日、7月17日、7月28日后,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或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授权获取使用社保缴费工资作为“上年月均工资”核定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如何使用社保缴费工资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进入【年度缴存基数申报】页面后,先点击【选择“2024-2025”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再点击进入【“2024-2025”跨年清册编辑】页面。单位根据意愿,点击【调取社保缴费工资】,系统弹出授权同意书,单位授权后,系统自动调取社保缴费工资填入“上年月均工资”中。公积金中心会根据“上年月均工资”及住房公积金上下限自动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公积金下限金额的,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为下限金额;高于上限的,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为上限金额。

四、税务申报的人员信息与公积金人员信息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单位授权公积金中心获取社保缴费工资的,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单位公积金缴存人“姓名”及“证件号码”自动匹配社保缴费工资。未匹配成功的人员,系统将展示职工原月均工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若公积金人员信息与社保人员信息完全不一致,则无法使用社保缴费工资核定公积金缴存基数。

五、未进行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是否可以办理2024年7月增减员业务?

可以,公积金业务系统进行了优化,未进行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的单位,在完成6月公积金汇缴后,可以办理7月增减员业务,但不可以办理7月汇、补缴业务。7月减少人员不再进行缴存基数核定,7月新增人员在单位核定缴存基数时需对其缴存基数进行二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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