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岁广东女孩被拐至四川”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获刑4年10个月,赔偿 45 万元

“4 岁广东女孩被拐至四川”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获刑4年10个月,赔偿 4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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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上午,张某君拐骗4岁广东女孩蔡佳玲一案,在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记者从蔡佳玲父亲处获悉,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君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同时附带民事赔偿45万元。

蔡先生告诉记者,当天法官宣读判决结果后,张某君表示不上诉,而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蔡先生一家则还在考虑是否申请抗诉。

“拐走4岁女童”涉案女子被判刑

一审判决需赔偿45万元

封面新闻曾报道,广东女孩蔡佳玲在4岁时,被四川广安女子张某君拐走抚养,15年后,蔡佳玲被亲生父母找到,终于和家人团聚,而当初拐走蔡佳玲的张某君因涉嫌拐骗儿童罪被公诉。

2024年6月18日,记者获取到的一份由广东省深圳市⻰岗区人⺠法院出具的刑事附带⺠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某君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及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同时,被告人张某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45 万元。

争议焦点:

拐走女童长达15年应该如何量刑?

判决书中载明,蔡佳玲曾在2023年接受公安机关问询时陈述,从她记事起,就在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耳石村⻓大,在村里上幼儿园,在镇里上的小学和初中,2021年考上某镇高中 ,在武胜县家里,他们对我比较好,平常关系比较融洽,“我以前一直以为自己是张某君亲生的,直到警察找到我,平时对我挺好,希望公安机关从轻处理。”

在法庭上,蔡佳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则认为,张某君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其虽有投案,但已走投无路,在亲属劝说下投案,且其没有如实陈述全部案情,其中包括案发当天为什么拐、怎么拐这个事实没有如实陈述,在被害人落户方面也存在虚假陈述。

张某君关于如何对待蔡佳玲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其并没有将被害人当作亲生女儿对待,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是一个留守儿童,还存在一定的辱骂、殴打、体罚等不友好对待,“张某君拐骗儿童长达15年,在这期间没有想过自首,证明她主观上就没有认识到错误,仍然心存侥幸,15年间张某君区别对待被害人,并未将被害人当作亲生女儿看待。”

蔡佳玲父亲蔡先生告诉记者,当天在法庭上,张某君得知判决结果后表示不上诉,“我们对于这个结果从内心而言是不太满意的,因为一开始我们就主张,本案的量刑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顶格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是最后判了4年多,我们也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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