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执行职务
案情介绍
6月12日晚
谢某等人酒后在小城故事街区
因买烟退费问题与卖家发生纠纷
随后报警
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潋江派出所民辅警接警后到场处置
经调解后双方均达成一致并和解
事后
因谢某、肖某、刘某等人饮酒“上头”
突然将矛头指向处警民警
对民警恶语相向
同行人员见状进行劝阻
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造成现场混乱
民警立刻依法使用警械控制现场
谢某、肖某、刘某等人当场情绪失控
且不听劝阻和警告
大声指责并用脏话辱骂处警民辅警
不断上前挑衅公安机关执法权威
引起群众围观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面对执法对象的语言侮辱和不断挑衅
处警民警沉着应对、张弛有度
始终依法依规文明执法
城市快警支援警力到场后
将七名执法对象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谢某、肖某、刘某等人在派出所
态度依然恶劣
民警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其至酒醒
经过调查取证
谢某、肖某、刘某等三人
涉嫌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
现已被兴国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此案的快速办理有效维护了
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和合法权益
行为表现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具体表现主要有:
一、言语方面。侮辱谩骂:对人民警察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威胁恐吓:对人民警察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人民警察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二、肢体方面。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使人民警察不能接近或带走执法对象;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不以造成人民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人民警察执行公务,造成人民警察伤亡或者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三、其他方面。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者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行职务现场混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警方提示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如果对执行职务行为有异议
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切莫冲动
妨害公务或者阻碍执行职务
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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