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少人都喜欢养宠物犬作伴,大街小巷经常可以看到遛狗人的身影。小狗给主人带来快乐的同时,如果咬伤或挠伤他人,饲养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还有一种情况:宠物犬并没有直接与人接触,却还是导致了他人遭到意外伤害。这种情况,饲养者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宠物致人伤害的侵权纠纷案,被告人高女士牵引绳索出门遛狗时,在马路转弯处遇到了骑电动自行车的沈女士,沈女士因受到惊吓倒地受伤,来看看这起案件里的被告责任如何裁定↓↓↓
女子骑电瓶车
被路边犬只惊吓后摔倒受伤
家住上海的高女士为爱犬佩戴好牵引绳后出门散步,此时恰逢放学,沈女士载着刚放学的孩子驾驶电瓶车路过。在道路转弯口,沈女士被突然窜出的犬只惊吓,摔倒受伤。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王辉:王某饲养的黑狗虽然没有与徐某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也没有将徐某直接扑倒咬伤。但是这只黑狗在发现徐某以后不断地纠缠徐某,导致徐某在来回躲避的过程当中受伤,同样属于饲养动物引起的一种危险行为,两者之间具备侵权责任上所提到的因果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作为黑狗的饲养人,未能妥善看管黑狗,应对徐女士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徐女士因躲避犬只追赶而被路面绊倒受伤,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双方于事发后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基于徐女士对自身伤情的重大误解所致,按此方案处理明显有失公平,徐女士要求王女士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赔偿徐女士经认定的损失共11万余元。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饲养动物是个人权利
管住管好是法定义务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导致伤害,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于危险情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吴文俊:动物饲养人有更高的义务和责任,去管理和控制好自己的宠物。因为我们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本身是一个无过错原则,不考虑饲养人到底有什么错,只要发生了损害后果,这时候我们就认为饲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王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它是一种人的行为与动物行为复合的一种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两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在一般情况下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便动物的饲养人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但是仍然造成了受害人发生损害结果的,其原则上就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除非动物的饲养人能够证明这个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免除或者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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