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近日发布,其中细化了退费条款,明确了“七天冷静期”,即学员完成付费之日起7日内未参加培训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驾培机构退费。
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同修订发布。
示范文本重点修订了几项内容。明确双方可以在北京市驾驶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上签订本合同电子版,也可以参照本合同自行制订合同文本。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驾培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加重学员的责任以及排除学员的合法权利。
明确驾培机构应当就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方式、退费流程等事项充分告知学员。进一步明晰了驾培机构与学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预防和减少非理性消费引发的纠纷,对消费者突出了风险提示。
针对培训服务的不规范行为和预付式消费风险予以特别提示,重点强调了培训服务费用全部缴付至驾培机构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规范要求。
细化了退费条款,明确了“七天冷静期”,即学员完成付费之日起7日内未参加培训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驾培机构退费。驾培机构应当自甲方要求退费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全额退费。学员因支付培训费获得的赠品和相关服务,应当退回或支付合理的价款。
示范文本可登录首都之窗网站、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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