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费消费或迎新规 消法主要起草人建议对“卷款跑路”商家增加治安管理处罚种类

预付费消费或迎新规 消法主要起草人建议对“卷款跑路”商家增加治安管理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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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卷款跑路……6月6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预付式消费中诸多无效的“霸王条款”。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6月20日。

最高法介绍,《征求意见稿》规范的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

6月6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著名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表示,该《征求意见稿》对于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毛伟介绍,预付式消费领域纠纷,难点和突出问题在格式合同的解释权、卷款跑路、无理由退款、场地租赁者连带责任等内容,新规都重点强调。《征求意见稿》较为全面解决了预付式消费在社会和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问题。

最高法最新征求意见稿:

拟明确预付式消费中收款不退等“霸王条款”无效

记者注意到,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共三十二条,其中明确预付式消费中无效的多种“霸王条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包括: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这意味着,预付式消费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无效。

“卷款跑路”“套路营销”需惩罚性赔偿

场地出租者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生活中,预付卡付款人和实际持卡人也许并非同一个人,当遇到纠纷诉诸法律时,商家往往辩称实际持卡人没有诉讼资格。

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持卡人作为原告”这一原则,并规定:不记名预付卡的持卡人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记名预付卡持卡人与预付卡或者预付式消费合同记载当事人不一致,但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合法持卡人,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

现实中,消费者对办理各类预付式消费的卡券后,经营者“卷款跑路”“恶意逃债”的行为深恶痛绝。《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要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针对“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存在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等行为,经营者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消费者在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处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规定,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场地出租者明知或者应知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在租赁其场地经营期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请求其与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毛伟律师认为,经营者“卷款跑路”会直接影响到商场场地租赁者和特许经营者,他们有连带责任,这个应能一定程度控制“卷款跑路”的风险。

“卷款跑路”将面临三倍赔偿

专家建议增加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打击“恶意逃债”

当消费者遇到商家“卷款跑路”如何应对?对此,毛伟表示,经营者“卷款跑路”是欺诈甚至是诈骗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是刑事责任。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报警。

毛伟认为,按照新规,如果场地租赁方和特许经营者存在问题,可直接追究连带责任。

此外,对于《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毛伟解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商家如“卷款跑路”,新规施行后或将承担三倍赔偿。

同时,《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也规定,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我认为从连带责任,以及惩罚性赔偿这些规定综合来看,是能遏制卷款跑路行为的。”毛伟说。

河山表示,现实中当商家“卷款跑路”发生后,消费者往往难以维权,有些即使诉诸法律,判决后也难以执行。他建议,对“卷款跑路”数额尚不构成犯罪的,可通过修法增加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由公安机关对“卷款跑路”或“恶意逃债”商家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出手,对想动歪脑筋的商家进行震慑。

毛伟则建议,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区域的监管,不能出了问题才进行事后处理,事先预防更重要。另一方面有关部门需要加强此类司法解释的宣传,让更多群众了解最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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