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与前夫不像”!女子起诉请求确认父女非亲子关系,法院:司法鉴定是父女

“女儿与前夫不像”!女子起诉请求确认父女非亲子关系,法院:司法鉴定是父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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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杨某离婚后,以婚生女周小某的外貌与前夫不相似,且前夫周某未履行父亲义务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女儿跟前夫周某非亲子关系,并提出对两人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申请……6月6日,红星新闻从四川广安武胜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作出判决,驳回女子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经司法鉴定,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条件下,支持周某是周小某的生物学父亲。据此,法院依法认定周某是周小某的生物学父亲。

2015年,杨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20年5月19日,两人在广安武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下一女周小某。之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感情破裂,2022年6月离婚。根据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离婚,女儿周小某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女方全部负责,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双方约定周某可以每月探望女儿一次,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孩子未成年时须在监护人陪同下进行。

事后,杨某以她与周某已离婚、女儿周小某外貌与周某不相似、周某并未履行作为父亲的各方面义务等为由,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女儿周小某跟前夫周某非亲子关系,并提出对周某与女儿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申请。

今年2月25日,武胜县人民法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条件下,支持周某是周小某的生物学父亲。

据此,武胜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周某是周小某的生物学父亲,原告杨某请求否认女儿周小某与被告周某的亲子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双方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杨某与周某离婚时约定女儿周小某随杨某生活,并约定了周某的探望权。即使离婚,周小某仍是杨某与周某双方的子女。周某作为周小某法律关系上、生物学上的父亲,对周小某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杨某需按约定协助配合周某探望周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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