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视直播报道,近日,一男子在武汉拍摄街景时,无意将一名路过的女生摄入镜头。该女生认为男子的拍摄行为不当,未经得她同意,遂与其产生争执。目前,派出所民警查证男子并非特意拍摄该女生后,涉事双方经其协调,已达成和解。
此事引发了网友对“公共场所下肖像权和隐私权”的关注。对此,上海君悦合肥律所刑事合规部副主任、合肥市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委员张勇在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公共场合拍到他人,只要不用于盈利就不涉及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此外,如果要发布到社交媒体上,一般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覃先生如果只是将照片发给同学,并非发到社交媒体,并且按对方要求删除了照片,那他就没有侵权行为。”张勇说。
经视直播报道,当事人覃先生发视频自述称,事情发生于6月2日,当时他准备和同学到武汉网红美食街——玫瑰街吃饭。他先到地方后,拍摄了沿街商铺,将其通过微信发给同学挑选。当照片刚发出去,一名女子找过来抢他手机,指责他拍自己。
覃先生拍摄的现场视频。图/网络
“主体是拍房子,对焦没有对到她身上,只露出了一点。不小心拍到那个女生,她还戴着帽子和口罩。”覃先生说,女生找过来之后,他撤回了已发送的照片,并将手机相册和垃圾桶的相关照片删除,之后当场给对方道歉。
“在公共场所拍摄街景时,行人入镜通常不涉及侵犯肖像权或隐私权。”张勇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公共场合拍到他人,只要不用于盈利就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张勇说,街拍行为一般也不涉及隐私权,因为当事人进入公共场所,意味着其隐私权被默认处于一种缺省的状态,“选择在公共场所进行活动,视为同意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但这不代表可以随意发布行人入镜的照片。”张勇介绍,如果要发布到社交媒体上,一般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覃先生如果只是将照片发给同学,并非发到社交媒体,并且按对方要求删除了照片,那他就没有侵权行为。”张勇说。
据经视直播报道,派出所接警后,民警到场查看了男生的手机,发现覃先生已按照女生要求删除相关照片。警方经过走访了解到,涉事男生当时的确是站在路边拍照,并非特意拍摄该名女生。最终,经过调解,涉事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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