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禁渔期非法捕捞获利9万余元,两人被判刑

最高法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禁渔期非法捕捞获利9万余元,两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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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郭某东、余某平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案”值得关注。

2021年5月初,被告人郭某东、余某平与陈某祥共谋走私渔货入境销售。郭某东与余某平经共谋,于2022年5月20日至6月5日,在禁渔期多次驾船航行至闽南渔场附近海域,使用禁用的网具以桁杆拖网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捕获螃蟹、虾姑、杂鱼等渔货,违法所得9.15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郭某东、余某平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为审核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出具技术意见。技术意见认为,依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规定,在休渔期间、休渔海域使用禁用拖网、围网作业,造成的间接损害应以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的十倍计算,检察院提交的余某平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对闽南浅滩渔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的鉴定意见,可作为参考依据。后郭某东、余某平委托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代为购买红树林碳汇,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东、余某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郭某东、余某平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共同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对郭某东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其所犯数罪依法并罚;对余某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另,因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故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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