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10月1日起施行

新疆: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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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实行职业教育或者培训,使其掌握相应的职业技能。

对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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