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3万元买关晓彤剧照推广产品,售出1单后被举报下架 半年后被起诉索赔百万

企业负责人3万元买关晓彤剧照推广产品,售出1单后被举报下架 半年后被起诉索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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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洁多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勇,花3万元购买明星关晓彤在电影《血滴子》中的剧照使用权,并将照片印在公司新推出的“洁多霸”洗衣液上。但他没想到,这款洗衣液上线第二天便因侵权被举报下架,前后总共只售出1单。

不仅卖洗衣液没挣到钱,王勇还因购买关晓彤“影视剧照代言”,今年5月收到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传票。他或因侵犯明星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纠纷面临百万赔偿。

但让王勇想不通的是,既然公司已和“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签了授权合同,获得了关晓彤剧照2年的使用许可,为何产品还是被告侵权?

3万元买明星剧照版权

就能用明星剧照宣传推广产品?

事情还要从去年6月初说起。彼时王勇正打算推出自己新研制的“洁多霸”洗衣液,正愁包装设计时,他在短视频平台刷到诸多“影视剧照代言”的宣传广告。随后,一名自称明星经纪人的工作人员联系上王勇,称可为他的产品提供影视剧照代言服务。

王勇告诉红星新闻,这名自称经纪人的工作人员表示自己是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主动向其展示了公司营业执照以及“影视剧版权签署资质证明”。

对方介绍称,明星直签代言的费用动辄成百上千万,但若购买明星在一部电视剧或电影中的宣发照片使用权,不仅同样能做产品代言提高知名度,且费用也只需几万元。

经过工作人员的宣传,王勇选择明星关晓彤为自己的“洁多霸”洗衣液代言,以3万元的价格与合肥星美影视签订“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并获得使用期2年的《授权书》。

根据王勇向红星新闻提供的,其与合肥星美影视签订的《授权书》中写明:同意湖南洁多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可在“洁多霸”系列产品中使用影片《血滴子》影视剧照,用于品牌的产品包装、宣传推广。授权范围包括线下产品包装盒、手提袋、吊牌等;以及线上如淘宝、京东、抖音、拼多多等推广线上使用影视原素材。

签订合同拿到授权书后,这名工作人员向王勇提供了多张关晓彤个人照。按照对方提供的物料,王勇在洗衣液包装上加入了关晓彤照片,配文“电影《血滴子》主演关晓彤 携手助力【洁多霸】品牌推官”,并将包装设计图发给自称合肥星美影视公司的法务审核,待审核通过后,王勇在去年6月14日开始了产品线上销售。

本以为产品会大卖的王勇没想到,等待他的不是销量大增,而是更多麻烦到来。

产品仅卖出1单就遭举报下架

不出现“形象代言”字样就不侵权?

去年6月14日王勇的洗衣液开启线上销售,当天卖出1单。可没曾想第二天,印有关晓彤照片的产品便因侵权遭到消费者举报。王勇告诉红星新闻,事发后他再次联系合肥星美影业法务,对方却告诉他:“你快把产品下架。”

无奈之下,王勇只能在6月15日下架了涉事的洗衣液。就此,红星新闻记者联系这名工作人员询问情况,但电话始终无人接通。同时记者也多次拨打“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电话,也无人接听。

实际上,王勇也曾质疑“影视剧照代言”存在侵权风险。他向红星新闻回忆,合肥星美影视工作人员曾向其解释,因公司本身就是一些影视作品的出品方,一些明星在该公司出品的电影,公司都获得了代言照使用授权,因此能让企业合法获得相应的明星影视剧照代言使用权。同时,合肥星美影视工作人员还展示了此前为顾客提供的其他明星剧照代言服务样本。

据王勇提供的其与公司法务的聊天记录,对方明确表示:“只要按要求使用就不侵权,没有法律风险。”如何“按要求使用”?王勇告诉红星新闻:“按授权书要求,就是使用明星照片时,不写这个明星是形象代言人或者形象大使就行。”

红星新闻记者也注意到,据王勇与该公司签订的《授权书》内容,在宣传用语上的确规定了使用要求和严禁使用的方式:如可使用“电影《血滴子》联合宣发”“联合品宣”等内容;但不可使用“形象代言”“形象大使”等字样作宣传口号。

对于王勇反映的情况,记者又以消费者身份询问另一名同样自称为合肥星美影视的工作人员,对方也出具了合肥星美影视的营业执照,以及星美影业有限公司的“独家授权委托书”资质证明。该工作人员向记者展示的可供选择的影视剧代言明星超100名,其中同样有关晓彤《血滴子》影视剧照,报价同为3万元2年使用期。“公司能提供的明星影视剧代言服务,都是我们作为出品方的电影获得了版权,按规定使用就合法合规。”

半年后收到“虚假代言”起诉

原告关晓彤索赔一百万元

2023年12月,王勇意外收到一份民事起诉状。根据该起诉状内容,王勇以及其经营的日化用品公司成为被告,原告则为关晓彤本人。记者拨通原告代理人留下的联系电话了解到,该案关晓彤的代理人系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照起诉状中记载的案由,原告方认为王勇使用关晓彤照片为洗衣液宣传的行为,存在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纠纷。在事实与理由中写明:原告与被告以及“洁多霸”品牌并无合作关系,也从未授权许可证、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认为被告行为构成“虚假代言”。

基于以上理由,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表明,希望判令被告全面停止相关产品线上线下侵权行为,并在网店首页置顶处及人民法院报公开道歉,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一百万元。

就此,红星新闻记者联系起诉状中原告的一名代理律师,对方告诉红星新闻,其作为该案中关晓彤的代理律师已获得当事人授权,且相关证据已向法院提交。

据该律所官网介绍,其已成功代理超百位公众人物大量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纠纷及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例。

王勇表示,该案在今年5月于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目前还未宣判。对于此事红星新闻记者也尝试向关晓彤方核实了解情况,但截至发稿对方未给予回应。

影视剧出品方

就能售卖明星剧照代言服务?

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记者以“合肥星美影视”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诸多打着“北京星美影视总部授权”、“北京星美影视独家版权”的视频号均宣称,能提供低价影视剧照代言服务,且报价大多低至几万元即可获明星影视剧照2年期版权使用授权。

根据天眼查信息,“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18日,企业负责人为吴秀军。但至今该公司已是4起民事案件的被告,被诉案由包括肖像权纠纷、人格权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而该公司所属的总公司为“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2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孟凡军。天眼查统计显示,该公司目前存在12条失信被执行记录,涉案金额超2600万元;另有29条限制高消费记录。

是否真如上述剧照工作人员所说,只要是影视剧出品方,就可在明星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影视剧照版权?一名不愿具名的制片人告诉红星新闻,剧照授权的版权归属、影视剧的出版方,往往不止一家,构成结构较为复杂,但并非如中介公司所说,和某一制片方、出平方签合同获得授权,就能使用明星剧照代言。

这名制片人解释:“除非是平台自制剧,版权就独属平台。但一般的影视剧多为版权剧,版权方可能有多个出品方,而要使用剧照代言就需要获得多个出品方同意,且必须取得明星本人同意。但记者询问上述自称为合肥星美影视的工作人员,使用明星剧照代言明星本人是否知情时,对方回称:“明星本人不会知道,也不需要知道。”

如王勇经历的类似影视剧代言服务操作手法,实际已有不少判例。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看到,该网站今年1月公布的明星王源与重庆一家火锅店的《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北京星美影视同样牵涉其中。

据判决书记载:该火锅店负责人也通过王源出演的电影《爵迹》版权方公司,购买了该电影中涉及王源的影视剧照作宣传,事前也签署了授权许可,且未使用“产品代言人”等字样,并出具了相关证据。

判决书中写明,庭审中王源质证不认可证据真实性,认为被告方证据显示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并非《爵迹》出品方,仅有共同发行人的显示。最终,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火锅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并需给付王源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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