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原一级巡视员马长青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马长青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马长青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3年,马长青利用担任贵阳市白云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贵阳市委常委、副市长,贵安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款项拨付、项目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09万余元,其中1700万元未实际取得。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长青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马长青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马长青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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