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艳丽履新菏泽市副市长,原副市长曹临拟进一步使用

冯艳丽履新菏泽市副市长,原副市长曹临拟进一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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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菏泽人大”微信公众号消息,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月23日发布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冯艳丽任菏泽市副市长。

菏泽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市长李春英的提请,于2024年5月23日决定任命:冯艳丽为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决定免去:曹临的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山东省委组织部官方公众号“鲁祖轩”4月23日曾发布《拟任职干部情况公示》。公示显示:冯艳丽,女,汉族,1970年8月生,在职大专,中共党员。拟任副厅级领导职务。

冯艳丽此次履新前任巨野县委书记、一级调研员。

知道君发现,该公示中,也有此次卸任菏泽市副市长的曹临,公示显示她“拟进一步使用”。曹临,女,汉族,1980年8月生,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

什么是“进一步使用”?

据“清廉龙江”微信公众号介绍,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将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中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分别修改为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其中的“进一步使用”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中的“进一步使用”,与以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提及的“重用”涵义一致。需要指出的是,职级公务员转任、兼任领导职务的不属于“进一步使用”,而是属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中的“提拔任职”。

从上述修改情况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进一步体现了从严管理监督的鲜明导向,在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的处分执行标准上更加严格,在处分影响期内不但不能提拔职务,也不能进一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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