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有新规,涉及开办审核、安全监测等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有新规,涉及开办审核、安全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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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消息,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定的《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近日印发。

规定要求,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落实网络安全与互联网政务应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内容篡改、攻击致瘫、数据窃取等风险,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网站应当按程序完成开办审核和备案工作。一个党政机关最多开设一个门户网站。互联网政务应用的名称优先使用实体机构名称、规范简称,使用其他名称的,原则上采取区域名加职责名的命名方式,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实体机构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共服务,不得绑定单一互联网平台,不得将用户下载安装、注册使用特定互联网平台作为获取服务的前提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严禁发布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防范互联网政务应用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政务应用存储、处理、传输工作秘密的保密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监测能力,实时监测互联网政务应用运行状态和网络安全事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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