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1日,开鲁法院针对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在执行立案前发出首份《查废证明》。我院严格按照《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预查废机制工作规程》的规定对案件信息进行甄别并出具查废证明。
案例回顾
在开鲁农商行与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代理人在取得判决后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初次接待时,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比对,发现该被执行人存在多起被执行的案件,且其中四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均已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与银行代理人沟通后,了解到银行现在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局负责人建议银行代理人适用预查废机制,既能快速回应银行的司法需求,快速处置不良资产,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又能避免执行程序空转给当事人增加成本。银行代理人详细了解预查废机制的优势后,表示对类似十多起案件也将申请法院出具查废证明。
什么是“预查废”机制?
“预查废”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已经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作出终本裁定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出具《查废证明》,可作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核销的依据。
《查废证明》不代表债务人可以免除债务,也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放弃了债权追索的权利,而是为了方便金融机构快速开展不良资产“核销”所产生的新模式,是对“执源治理”新途径的有益探索。
文字:孙丽丽
初审:轩国芳
复审:马金龙
终审:王洪涛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