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建设】重要的事情当面说!科尔沁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司法公信建设】重要的事情当面说!科尔沁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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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案件待证事实无法查清,人民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你方的认定,你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近日,为倡导诚信诉讼防止虚假陈述、准确查明案情定分止争,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向原告李某发出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原告李某本人到庭接受法庭调查,这也是本院首次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该案中,原告李某诉称三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22500.00元、利息206050.00元,并出示了借条,而三被告辩称借款本金仅为90000.00元,两枚借条中包含了利息,并提供了相应的收条以及以往的借条。第一次庭审中,原告仅委托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当询问原、被告借款过程以及还款经过时,因原告李某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法当庭给出明确答复,并与被告的陈述出入较大。为尽快查清案情,还原事实真相,本院依法向原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原告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并告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陈述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书面《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签发,是将理论转化为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案件当事人拒不到庭而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督促当事人到庭诉讼、当庭对质,有助于还原事实真相、高效定分止争,更有助于推动诚信诉讼、彰显司法权威,最终实现公平正义。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文字:其勒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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