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据新疆法治报报道,2018年9月,熊某作为克拉玛依市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赴内地某高校进行为期4年的专业博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为留住人才,该事业单位与熊某签订《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合同书》,以下简称《教育合同书》。合同中双方约定:熊某在学习期间,所在单位支付基本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毕业后回单位上班等内容。
2022年7月,熊某顺利毕业,可她却未按约定返回单位任职,而是未经单位许可,赴其他单位工作。该事业单位与熊某就是否应该返还脱产学习期间支付的工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支付违约金问题产生争议。
该事业单位向克拉玛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熊某向该事业单位返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30万余元;该事业单位为熊某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熊某不服裁决,将该事业单位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熊某学习期间,某事业单位履行了《教育合同书》约定,向熊某支付了基本生活费,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熊某毕业后未返回单位继续任职,且在学习期间未向某事业单位提供劳动,故熊某应当向某事业单位返还学习期间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待遇。
最终,法院判决熊某向某事业单位返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待遇30万余元。
法官有话说
当下,教师、医生、高级技术人员等高知群体通过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深造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社保等福利待遇,待学成归来后返回用人单位,将所知所学回馈单位,形成一种用人育人留人的良好机制。但才华不等于人品,诚信守信与学历高低也无必然关系,对于本案这种情况,法律作为守护道德底线、主持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利器,必须“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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