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走私毒品案。被告人刘某多次从境外购买含有被列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γ-羟丁酸的“迷魂药”。最终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γ-羟丁酸是一种强效、快速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剂,在临床上常被用作麻醉剂、镇静剂等。因功效特殊,它又被称为“神仙水”“听话水”等,常被犯罪分子用作麻醉药品或迷奸药物。因此,γ-羟丁酸被列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市面上严禁售卖。
2021年,刘某在浏览境外一黄色网站时,看到有卖“迷魂药”的广告,卖家宣称,“迷魂药”放在饮料、酒之中,喝完就晕,这引起了他的兴趣。出于好奇,虽然明知这是违禁药物,但他仍心存侥幸,通过卖家发送的链接在网上购买了一瓶“迷魂药”,卖家从马来西亚邮寄至刘某提供的地址。
2023年,刘某又先后两次购买了“迷魂药”,但这次刘某没有收到自己的货物,而是等来了警察的抓捕。2023年12月,民警在其取包裹时将其抓获,从包裹内查获了液体毒品可疑物一瓶,并在其家中起获了液体毒品可疑物一瓶。经称重,上述两瓶液体毒品可疑物净重24.47克。经检验,两瓶液体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类药品γ-羟丁酸。
日前,密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被告人刘某明知“迷魂药”属于违禁品且该“迷魂药”系从马来西亚发货的情况下,仍提供境内收货地址进行购买,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经鉴定其购买的“迷魂药”中含有γ-羟丁酸,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有些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手段。如果患者有用药需要,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并严格按照医嘱使用药品。部分药品为我国严格管制的精神类药品,属于毒品,随意买卖、使用可能构成毒品犯罪,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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