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南京市鼓楼区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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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14日发布7批次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情况公告,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鼓楼区恋果倾城生鲜超市店销售的鲜百合,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不合格鲜百合购进2公斤,货值67.20元,已销售完。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内无顾客退回。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产品种植环境中的土壤富含镉元素导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没款567.20元。

2、南京袁斌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外婆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不合格外婆菜购进4.16公斤,货值60元,已销售2.70公斤。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内无顾客退回。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导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3、南京一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不合格山药购进10.50公斤,货值126元。已使用完。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内无顾客退回。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导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没款4006.50元。

4、鼓楼区耕田捕鱼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鲜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不合格鲜姜购进10公斤,货值196.80元,已销售完。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内无顾客退回。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导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没款520元。

5、南京市鼓楼区胡新珍干货店销售的鸡蛋,甲硝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不合格鸡蛋购进7.50公斤,货值120元,已销售完。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内无顾客退回。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导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没款420元。

6、鼓楼区紫东泽百货经营部销售的砂糖橘,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不合格砂糖橘购进21.70公斤,货值130元,已销售20.88公斤。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内无顾客退回。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导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没款500元。

7、南京市鼓楼区王峰松小吃店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餐具饭碗,大肠菌群项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当事人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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