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要求分割女方父母所赠房产,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故应予准许。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原、被告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女儿,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原被告分别自行抚养长女和次女。
关于案涉房屋归属问题,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诉争的房产购买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被告提供证据能够证明诉争房屋由其父亲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被告名下单独所有,故认定案涉房产系被告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告要求分割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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