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7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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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即占用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缴纳标准的3倍执行。《办法》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2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加强湿地保护,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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