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一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和探望权纠纷案件。小陆是一名刚满12岁的男孩,他出生半年多后,母亲李敏与父亲陆明离婚,自此小陆随母亲生活,再未见过自己的生父。今年3月,小陆12周岁生日前夕,李敏作为小陆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陆明补付之前应增加的抚养费合计20余万元。考虑陆明离婚后未按协议约定探望儿子,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法官对陆明进行严肃批评和训诫并当庭向其宣读和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每月对小陆至少一次探望或通过电话等保持联系并自5月起,六个月内每两周接受一次家庭教育指导。经调解,双方最终同意由陆明一次性补付11年来的抚养费差额6万元并每月支付3000元至小陆年满18周岁。
非人哉
自己孩子不想吗?